疫情防控政策之十六


為切實加強全區防控能力建設,保障防控疫情重點企業生產經營,解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2月7日印發《關於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從優化審批服務、加大金融支持、減輕企業負擔、做好企業服務等方面,圍繞企業運行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現實困難,提出了務實舉措。


一、在企業稅款繳納方面,採取了什麼政策措施?

減免和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難以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企業,依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延繳稅款期限原則上為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部分或全部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在企業經營場所租金方面,有無減免措施?

減免一定時期租金。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企業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地區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和政策支持。


三、在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方面,規定了什麼政策措施?

降低和緩繳社會保險費。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返還標準提高到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長中小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期,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可緩繳6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可將應繳養老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9月底;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後,不計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允許其在疫情解除後補辦。


四、在降低企業成本方面,有什麼政策規定?

嚴格落實自治區對藥品補充申請註冊、再註冊和醫療器械產品首次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申請收費標準降為零的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免收運輸防控物資和人員車輛通行費等優惠政策。對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實行用電、用氣、用水等“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及時補繳相關欠費,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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