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歷史大觀
我是水煮汗青,我來回答。
清朝時期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基本上延續了明朝,但又對這種行為做了更詳細的劃分,針對不同的案情會有不同的判決。
如果罪行沒有涉及人命或其他嚴重後果,一般是雙方各打八十大板,男女同罪;
如果涉及到嚴重後果的,那就比較複雜了:
事件引起本夫自殺,姦婦要判死刑,交給刑部審核秋後問斬;姦夫打一百大板,徒三年;
- 如果姦婦想因此謀殺本夫:姦婦斬立決,姦夫死刑,刑部審核後斬;
- 如果姦夫指使姦婦殺本夫或者誣告子女者:對”造意者“,也就是姦夫,斬!
《大清律》的規定還有很多,但到了晚清時期,官員們審理這些案子更多的是”以例代律“,就是我們常說的”判例法“。
封建社會男權思想比較重,我們從每個朝代關於通姦罪的處罰也可以看出,女方的懲罰都會比男方更重一些。除了這些情況,還會有出現被誣告的現象,比如清朝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在清朝的時候,天花病嚴重影響著大家的生活,有一對婆媳的丈夫都感染了天花而去世,留下她們成為寡婦。
後來婆媳不和,婆婆就到衙門狀告兒媳婦與村裡混混通姦,因為《大清律》規定長輩誣告晚輩是不用受罰的,但晚輩就不能”以下犯上“,結果兒媳婦吃了啞巴虧,被打了八十大板。
但這兒媳婦不想蒙受不白之冤,她來到上一級衙門去喊冤,上級衙門受理了她的案件。經審查後發現,她是被冤枉的,真相是她婆婆與人通姦!結果就是姦夫被斬首,婆婆打了八十大板。
結束語
清朝在通姦罪的處罰上還是分的比較詳細,基本上把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做出了規定。如今我們的《刑法》裡並沒有這一罪名,這種行為被歸到道德問題上。
水煮汗青
說一個乾隆年間發生的未婚夫現場捉姦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當時引起了乾隆極大的關注,具有極大的爭議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廣西商人梁亞受來到了其生意合作對象黃勝登的家裡。其實兩人一直因為生意,而頻繁聯繫,梁亞受也多次來到黃勝登家裡面做客,談買賣。只是這一次,梁亞受見到了黃勝登如花似玉的女兒黃凝嫜。梁亞受是一個極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黃凝嫜已有婚約,其對象是同村盧將,還是調戲了她。黃凝嫜起初對梁亞受的行為非常反感,並不理會,因此梁亞受第一次的調戲失敗了。
後來賊心不死的梁亞受便乘著黃勝登夫婦都不在家的時候,獨自一人來到黃家,找到了黃凝嫜,要求與其發生關係,並且會給予她一個銀手鐲子作為回報,下次見面的時候就會給她。黃凝嫜是一個財迷,聽到這話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發生了關係。
沒過幾天,這梁亞受找了個理由又一次來到了黃家,這一次是專門來黃家借宿的,一是為了兌現當初的承諾,將手鐲給黃凝嫜,二是再一次想與其發生關係。黃凝嫜便偷偷給梁亞受留門,當黃勝登夫婦睡著的時候,將其放入自己的房間。這兩人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這一切被黃凝嫜的未婚夫盧將給發現了。
當初梁亞受糾纏黃凝嫜的時候,盧將就感到疑惑,這次回家經過黃家的時候,發現梁亞受這小子又在黃家,內心感覺非常疑惑,於是便偷偷觀察。等到深夜的時候,發現梁亞受竟然進了黃凝嫜的房間,盧將認定這兩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覺得現在自己衝進去捉姦的話,把握不大,可能會將梁亞受給逃脫了,於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陸文生來幫忙。
盧將又叫了幾個鄰居,幾人都帶著木棍來到黃勝登家裡,先是質問黃勝登,然後衝進黃凝嫜屋內,舉起木棍就往梁亞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額角,梁亞受求生慾望強烈,接著往外衝,盧將打到其脖子,梁亞受從曬臺滾下。幾人將其拿住,後又和黃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時候,沒想到這梁亞受因為被打了幾下,就死了。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為,盧將被三年徒刑,並且杖責一百下。而梁亞受的代價則是獻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對於姦夫的處罰,還是挺詳細的。男女偷情者,一般來說都是杖刑,有丈夫的處罰的會更嚴重。與年齡低於十二歲的女子發生關係,不論女子是否願意,都是被處以絞刑這種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責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姦的過程中,姦夫頑強抵抗,並且導致捉姦人受傷,那就是罪加一等,極有可能也被判處絞刑。同時,丈夫在捉姦的時候,如果殺死了姦夫,那是沒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亞受案件,盧將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殺死了梁亞受還是受到了處罰。
徐聊
我是三維策論,歷史愛好者,在這裡回答你的問題。
有句俗語說:“要想生活過得去,總得頭上帶點綠。”但這畢竟只是笑談,事實上,面對妻子出軌這種原則性問題,從古至今絕大多數男性都是不能夠容忍的。而姦夫如果被捉姦在床,更不會有什麼好下場。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這個問題:
一、姦夫會承受女方丈夫的怒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大清律例》清朝的法律規定如果姦夫被捉姦在床,女方的丈夫將其當場打死是無罪的,就算是姦夫逃了出去,丈夫追出去將其殺死,也是從輕處理的。而丈夫驟然遭遇這種恥辱一定是非常憤怒的,為了發洩心中的憤怒和不甘。在這件事情上擁有法律豁免權的丈夫,就算是平時唯唯諾諾的人,此時怒髮衝冠的他們也會奮起而殺人,結果了姦夫的性命。
(不正當男女約會)
二、姦夫要承受社會道德的譴責和宗族禮法的懲處
古代皇權不下鄉,鄉村裡面很多時候都是宗族自治,對於低層小民來說,約束他們的更多是社會道德和宗族的禮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女方的丈夫沒有痛下殺手,那麼姦夫不但要忍受眾人的鄙夷和唾罵,還會受到宗族禮法的懲處。這屬於“私法”的範疇,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一般由族內主事的長輩或者村莊裡德高望重的老者做主裁決,如果姦夫的身份地位比較高,並且有著突出的貢獻,那麼將會受到丈刑,如果只是一個普通人,那麼將會被亂棍打死。
(宗族私法懲處——杖責)
三、姦夫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大清律例》如果姦夫沒有被女方的丈夫殺死,也沒有被宗族或村莊施以“私法”,那麼他將會被扭送官府。按照清朝律法規定,如果姦情屬實而姦夫供認不諱的話,那麼將會被杖責一百大板,並且流放三千里。並且女方的丈夫也要被杖責一百。正常人如果被打了一百大板恐怕是奄奄一息了,從這裡可以看出,清朝政府是不鼓勵將通姦罪報送到公堂處理的。這就使得很多捉姦在床的案子在女方丈夫手上和宗族裡面就解決了。而就算姦夫活著到了公堂,打一百大板然後帶上夾號流放三千里,恐怕還沒有到目的地就已經死在路上了。
(地方官府懲處——杖責)
綜上所述:
姦夫在被捉姦在床之後會遭受到女方丈夫的怒火、道德譴責和宗族禮法的懲處以及法律的制裁,這幾點任何一個都能要了姦夫的小命。因此清朝時期姦夫一旦被捉姦在床,生還的幾率非常小,唯一的機會就是女方丈夫膽小沒敢殺他,而宗族“私法”的執行者又將其從輕發落,杖責了事。但即便是這樣,他的餘生也必定被人指指點點,承受著倫理道德的折磨,被社會所孤立,最後鬱鬱而終。
(夾號流配)
三維策論
被捉姦在場,姦夫一定沒有好下場,當時的《大清律例》規定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的四個必備條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姦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 ,丈夫親自抓住了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
接下來帶大傢俱體分析下細節。
1 抓了現行,直接就把姦夫殺了的,大清律法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說白了就是抓姦殺死不犯法。 可見大清律法鼓勵殺奸抓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 大清律法這麼規定: “姦夫以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責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償命,也算很輕了。
3 大清律法通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了現場,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殺死姦夫也無罪。
4 《大清律例》規定,還有一種情況,抓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奸所,這時候也沒有上前殺死姦夫,那麼在後來抓捕姦夫時,沒有暴力反抗,主動配合。親夫如果這時候將其殺死,就犯了法,要被判處絞監候。
5 如果抓姦過程中,遭到姦夫姦婦暴力反抗,親夫被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候。 姦婦會被判凌遲處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勵抓姦在場將其殺之,可見得清朝對男女通姦這件事是多麼憤怒,是多麼為人所不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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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夫當場被捉,男子一般是受刑,女子一般都會浸豬籠。清朝時,如果沒有發生男女情殺之案,一般都會自行解決,
古人一般聚村而居,一旦發現男女苟且情況,得先向村中長老舉報,一般村民都會選取一名村中德高望眾者專門負責這種事情的判斷和審理。如果長者認為證據確鑿即可發落。
如果此男人對村中有貢獻,一般會打屁股。是脫掉褲子打,是為杖刑。
如果情節嚴重直接亂杖打死。其實清代的處置算輕了。
而且如果未婚夫或者已婚發現,把姦夫殺死,在清代是無罪的。早在秦代的時候就已經有了規定,妻子發現老公與別人通姦,妻子殺夫無罪。大家知道唐代的著名高陽公主和和尚辯機通姦,最後辯機被千刀萬剮。
在清朝如果男女沒有經過父母媒妁之言苟合者,就要雙雙浸豬籠,而且要遊行示眾。
文史工作坊
我們先假設一下。如果你發現你的妻子與另一個男人通姦,你的氣血就會立刻湧上來。匆忙中,你發現手裡還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沒想過。你拿起剪刀把他們刺下來。你面前只剩下兩具屍體。
今天,你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大清律例》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這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丈夫能夠在妻子與人通姦的過程中當場捉姦,並且立刻當場將二人殺死,則丈夫無罪。
但這裡還有個問題,即如果姦夫姦婦沒有被立刻當場殺死,那麼事情就要細說了。
還是在《大清律例》中記載道: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在這裡,丈夫因為沒有立刻當場將姦夫姦婦殺死,遂承擔了“杖一百”的懲罰。
當然,《大清律例》對之還是做出了一些細化,比如: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姦夫離開了,丈夫追出門外殺掉,要杖責八十。這個處罰也不算嚴重。
再比如:
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丈夫已經將姦夫抓住並拘押起來了,而沒有當場立刻動手殺人,這就說明你是有理智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如果最終仍是殺死了姦夫,那就是故意殺人了,但是判決不嚴重。僅僅是三年而已,可見在清朝當姦夫的風險很高,代價很多,大概率會被戴綠帽子的丈夫給激情殺人了。
一般來說,在能當場抓到姦夫的前提下,丈夫殺了姦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時”。如果當場下手,那將是完全無罪的。如果不是當場下手,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但清朝法律對戴綠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寬嚴相濟的態度。即使在期限屆滿後,他也只受監禁的懲罰,沒有嚴厲的懲罰,如死刑和流放。畢竟,三從四德是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領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識為基礎的,道德知識自然體現在人情之中。
愛好歷史的人
在清朝時,如果姦夫被當場捉姦在床,那麼被戴綠帽子的丈夫立刻殺了他是不承擔法律責任。
清朝的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丈夫殺死姦夫無罪。
對於通姦罪,清代官方是傾向於將懲罰的權力下放給丈夫。在特殊的情況下,丈夫有權殺死姦夫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大清律例》的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由此可見,只要滿足了兩個條件,殺死姦夫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①當場捉姦;
②當場殺死姦夫淫婦。
這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滿足的。
如果缺少其中一個,殺了姦夫都要被法律懲罰。
例如,在捉姦時如果姦夫成功潛逃了,那麼就不能去殺死他。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換言之,清朝的法律精神是認可因為通姦引發的丈夫的激情殺人。
否則的話,不滿足條件的殺人就要照“擅殺律擬徒”。
總而言之,依據不同的現實情況,被戴綠帽子的丈夫殺死姦夫就會有不同的後果。
HuiNanHistory
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首先是一頓暴打,然後脖子上掛個破鞋遊街示眾。接受廣大群眾的扔爛菜葉吐口水,然後吊在房樑上。用掃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點燃掃把,對作案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燻烤。烤至焦黃色,趕來餓狗一群,該怎麼處理,就讓他和他的表兄弟們商量著辦。
靴子哨
自古以來,“私通”都是一種為人深惡痛絕的行為,不僅官府會對此進行懲處,就連民間也多有私刑。由於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場較慘。那麼,清朝時期被捉姦在床,會產生什麼後果呢?
《大清律例》對此有著詳細的規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著一系列關於此類現象的刑律,而且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極為細緻的劃分,我們分別來看。
1、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杖一百。其和姦者男女同罪。這條意思是說,凡是通姦的,沒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婦之夫則要杖刑九十,而刁姦(指誘姦)者則要杖一百。而且男女雙方同罪。與此同時,這裡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去衣受杖”規定,即對於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這條意思是說,凡是與十二歲以下幼女有姦情的,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強姦”論處。而關於“強姦”,《大清律例》規定:強姦者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於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如果因通姦生下孩子,則交由姦夫收養。而女方則交由丈夫發落,如果丈夫願意繼續回家過日子,那麼官府也不干預;如果丈夫選擇將女子賣掉,那麼也隨他,但是不得賣於姦夫,否則姦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選擇離婚,女子返回孃家,但是家財則要被官府沒收。
當然,這是指捉姦之後交由官府判決,那麼官服便會依據以上條例進行審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況,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又該怎麼辦呢?這便涉及到具體的條例了,我們接著往下看。
《大清律例》對各種特殊情況同樣進行了詳細規定
1、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奸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這條便體現出了身份的特殊性,這條主要涉及的是軍隊方面的姦情,如果與軍官的妻子通姦,那麼直接判處絞監候。但如果是軍官與士兵的妻子通姦,那麼只是撤職和杖一百,而姦婦則要帶枷示眾一個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與奴婢或者與他人的妾室通姦,那麼只需要杖一百。
2、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擬絞監候。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姦夫拒捕,且持兇器打傷捉姦者的,直接判處絞監候。
3、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妻妾與他人通姦,而丈夫於捉姦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無罪。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那麼姦婦依舊交由丈夫處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關於通姦罪的規定,不過這只是官府對於通姦之罪的規定,事實上民間一旦發生這種事情,為了名譽有相當部分是不經過官府而採用私刑的,而官府對此基本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基本持支持態度。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清朝時期對於女子貞潔看的極重,因此一旦發生通姦之事,女方的下場往往無比悽慘,除了官府的懲罰之外,民間更是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私刑,至於古代“婦刑”的殘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細說了。
香茗史館
清朝時期,是封建思想達到巔峰的時期,貞潔觀被社會上看得很重,女性們把貞潔看得比性命還重要。
但是也存在水性楊花的女子和別的男性偷情,在封建禮教森嚴的清朝,姦夫如果和女性偷情,被捉姦在場後果是很嚴重的,會遭到嚴厲的懲罰,甚至危及生命。
晚清的著名學者俞樾曾經記述過這樣一件事,說的是有一位農戶娶了一位二十八歲左右的媳婦,但是這位媳婦卻不守婦道,和別人偷情。
因此姦情東窗事發後,縣官把姦夫和姦婦重打四十大板,並且把衣服脫得全身一絲不掛,圍觀群眾成百上千,丟盡臉面,這算是對通姦最輕的處罰了,但是一般情況下,姦夫被捉姦在場的話,後果都是很嚴重的。
第一種情形,《大清律例》規定可以”殺死姦夫”,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也就是說如果丈夫親自抓住了通姦的姦夫淫婦,丈夫是可以當場殺死姦夫的,而這樣是不用得到官府的問罪的,但是殺了姦夫必須報官。
這種情況下,如果西門慶和潘金蓮兩人在清朝時期,公然通姦,如果武大郎賣完燒餅回家看到,把兩人捉姦在床,武大郎如果當時殺了西門慶,然後再報告官府,是不用遭到官府的問罪的。
第二種情形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也就是說,如果男女通姦,姦夫如果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被女子本來的丈夫趕到了大門外,打算逃跑,如果這時候丈夫還追上了姦夫,還把他給殺害,這種情況下,原本女子的丈夫要被打八十大板子。
第三種情形: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第三種情形中說的是,如果姦夫淫婦通姦,自己的丈夫看到了,但是沒有立刻殺死姦夫,而是以夜闖民宅的理由抓起來了,結果沒有交給官府,而是給偷偷擅自殺死了,那麼殺人的這位親夫要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綜上所述,在清朝時期,把通姦視為敗壞人倫傷風敗俗的嚴重罪刑,自然就對受害者給予了格外的同情,因此如果捉姦在場的情況下,殺姦夫一般都不會償命。
但是當姦夫隨時會葬送生命,而且還不受法律保護,實在是危險,清朝時期,對姦夫的處理,對社會風氣的遏制以及社會的安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