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後,新的法人需要承擔前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嗎?

物中思理


這個問題裡的“法人”,表達大概是有歧義的。

法人就是公司本身,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公司變更的通常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結合樓主的問題,如果只是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的債務責任。

如果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則可能是屬於公司的重組,或者原股東股權出讓,則要看具體的轉讓協議對債務的約定。

理論上說,只要股東出資到位,後期不存在資產轉移等情形,公司的債務都是以公司資產來償還,而不是公司股東。

不過,在目前的整體信任環境中,追債是挺困難的一件事情,公司的股東可能會想很多辦法來賴賬。

今天看了一篇關於破產清算的文章,就提到:沒有任何一門學科,像法律一樣,理論和實踐的差距如此之大。尤其是破產法,破產原因是如此明確,法律上的破產條件是如此之低,但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破產清算壽終正寢的企業卻是如此之少。(摘自【公司法權威解讀】,作者:唐青林、李舒、張德榮)

實際控制人失聯、大股東資產轉移,債權人不能申請破產清算,是很多債務糾紛中比較常見的問題。

前陣子還遇到兩個案例:

在大股東授意下,A公司將一大筆資金借給關聯方B公司,B公司一直無力償還債務,A公司確認了大額的壞賬,導致資產縮水。後來A公司也因經營不善被債權人追債,但債權人並不能要求B公司把這筆出借的資金還回來。

C公司經營不善,欠了不少錢,剩一個殼。公司有股東想要公司,但又不願意承擔那麼多債務,就打算先清算,再換個由頭把公司重新買回來。

所以,最後說來說去,不是欠錢的著急,是借出去錢的人更上火。


康愉子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並不影響公司的債務承擔,所以確實有人利用這個逃債!

題主的問題本身就是錯的,沒弄清楚”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這兩個概念的區別,記住:“法人”不是人!

先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也就是說:“法人”不是人,是個組織。

《民法通則》同時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通俗點講:法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所以應該問的是: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後,責任如何承擔?這就要談談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二字如何理解了。


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股東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已到位,且經營過程中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行為,不管是否變更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均不再以個人身份承擔公司的債務,只以公司剩餘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不抵債可以進行破產。


也就是說不管換不換法定代表人,只要公司成立時出資到位,後期沒有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行為,公司的債務都是由公司來承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個人都是不承擔公司的債務的。


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確實存在出資不到位,或資產被轉移的情況,有些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會提前通過變更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來逃避自己的責任。在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應該進入破產程序。如果債權人想追究原股東或現股東的法律責任,就要尋找證據了,如果能證明公司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有出資不實、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可視情況追究個人責任,即使股權已經轉讓、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也不排除被追責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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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你說的法人,實質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才是法律上的法人。

1、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仍由公司享有、承擔。故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權和債務不享有權利、承擔債務。

2、若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東,則對公司債權和債務的享有、承擔與法定代表人有區別。3、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股東。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公司債務,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例外:①若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義務,則需要在其未繳足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②若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則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外不享有、不承擔公司債權、債務。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享有、不承擔公司債權、債務;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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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


問題本身就是問題!

法人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如經營地址、經營期限、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權結構的變更等都不影響其對變更前公司責任的承擔。

但是如果這裡的法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那麼新的法定代表人對此前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不承擔責任的。

如果說,新的法定代表人還具有公司股東身份,該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股東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沒有關係的。


公司法專業律師王昌來


首先,你說的法人指企業本身的話,如果是僅僅變更企業的名稱,那麼變更後的法人需要對前法人遺留的債權債務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你說的法人如果是通過股權變更的形式,那麼也不影響法人債權債務的承擔。

再次,如果你說的法人是指法人代表的話,那麼變更後的法人代表無需承擔債務。





赤腳小破孩


實踐中,很多人總是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依法設立以後,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人”了,所以我們叫它“法人”,而“法定代表人”只是它的一個代表(對外簽約、發表意見…),所以法定代表人換了,公司自己的債權債務不受影響,還得繼續承擔。

如果是股東變了,這個時候要看,原股東是不是出資到位,如果不到位,要在應當繳納的出資和實繳出資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責任。還有如果股東損害了公司利益的,要在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因為很多時候法定代表人是大股東,所以大家才會覺得法定代表人有責任,實際上承擔的是股東責任。

具體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咱們百姓經常講的法人基本上是指法定代表人,題目所說的法人應該也是指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意義上的法人一般指公司,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就是應當勤勉盡責的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變更不會影響變更前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當然如果因為前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公司損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追究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王律師法律工作室


法人變更包括分立、合併、解散。

如果法人分立,由分立後的法人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法人合併,由合併後的法人對合並之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法人解散,必須經過清算註銷程序。


文文17355


這是個偽命題。法人,是指具備獨立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而不是指人,所以法人只能轉讓或破產,但無法被“變更”。法人的法人代表變更後,肯定需要承擔前法人代表履職所形成的責權利,至於前後兩個法人代表就責權利的區分甚至責任追究,純屬法人的內部事務。


南海石57583028


我是有法365的企業小助手,針對該問題,給大家做出解答:


根據《民法總則》第57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根據題目的描述,題目中的“法人”若指《民法總則》第57條所述的法人:

1, 題目中“法人的變更”可理解為法人的合併或分立。根據《民法總則》第67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新的法人”,即因合併或分立而產生的法人,應按前述條款的規定或約定,承擔前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

2, 題目中“法人的變更”若理解為“法人變更登記”,那麼做變更登記的法人僅是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並不存在“新的法人”和“前法人”的說法,始終為同一個法人,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不會發生任何變動。


題目中的“法人”若指《民法總則》第61條所述的“法定代表人”:

則要先確定題目中“前法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還是其個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

若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那麼即使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不影響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若是“前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另補充:

而在這個過程中,大家很容易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責任混淆。


公司依法設立以後,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人”了,所以我們叫它“法人”,而“法定代表人”只是它的一個代表(對外簽約、發表意見…),所以法定代表人換了,公司自己的債權債務不受影響,還得繼續承擔。

如果是股東變了,這個時候要看,原股東是不是出資到位,如果不到位,要在應當繳納的出資和實繳出資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責任。還有如果股東損害了公司利益的,要在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因為很多時候法定代表人是大股東,所以大家才會覺得法定代表人有責任,實際上承擔的是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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