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增值稅專票 有救

2020年1月13日,久旱逢甘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閃亮登場。這個公告的第四條給大家帶來了驚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這篇文章一直沒有合適的機會發布,今天終於可以發出來了!


丟失增值稅專票 有救


納稅人再也不用去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了!記賬憑證問題解決了!有的同學說了,這哪裡是驚喜,我們一直就是這麼操作的!

我說,就是驚喜,你以前只能說是各地的操作口徑,現在可是堂堂正正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規範性文件公告的內容。從2020年元旦開始,稅務部門規章《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將稅收規範性文件改成“稅務規範性文件“,適用範圍有所擴大。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都是通過新系統開具,即使都是紙質發票,相關信息在系統中也是有跡可查。


丟失增值稅專票 有救


第一類:發票聯和抵扣聯雙丟失。補救方法:必須去找銷售方。銷售方提供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並加蓋其發票專用章。用途:作為受票方抵扣憑證、退稅憑證和記賬憑證。這裡的記賬憑證可以理解為發票及稅務機關認可的複印件屬於記賬憑證附件的重要組成內容,也就是會計上的原始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明確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從這個角度來說,發票的合規與財務報銷密切聯繫,同時也和記賬憑證緊密關聯。

第二類:丟失抵扣聯,但未丟失發票聯。補救方法:不必打擾銷售方,實行購買方自救,用發票聯複印件頂替抵扣聯,去做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也不用加蓋受票方自己的發票專用章。由於發票聯還在,不影響作為受票方的記賬憑證。

第二類:丟失發票聯,但未丟失抵扣聯。補救方法:不必打擾銷售方,實行購買方自救,用抵扣聯複印件頂替發票聯,去做記賬憑證。也不用加蓋受票方自己的發票專用章。由於抵扣聯還在,不影響作為受票方的抵扣或者退稅。

引申:第一類情形和第三類情形,不影響受票方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雖然這個文件不是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主辦的,但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取得發票的規則是受制於流轉稅政策的,應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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