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去世3年,丈母孃今年58歲,她想和小區一個老頭在一起,我們該阻止嗎?

陳閒森


對於看人再婚我覺得我們做為兒女的不該干涉。

老人再婚,有可能會對作為兒女的利益會有所衝突,可能我們第一想到對自己家庭對老人不利,這也是人之常情的。


但我們要想到老人也辛苦了一輩子,這一輩子為了兒女犧牲了很多。也許從來都沒有為自己考慮過。現在老了,兒女成家立業了,自己也功德圓滿了。自己緊繃的心情放鬆了,在老伴去世以後,也可以為自己考慮考慮。作一個自由自在的自己。想再找一個老伴為什麼不能支持呢?

老人老了!老伴走了。兒女們長大了有的飛遠了。都有了自己的事業成天都見不到人。當自己回到自己的家,看到的是空空蕩蕩的屋子心裡也空蕩蕩的。

老人不怕老:怕的是寂寞。陪伴多年的老伴走了。作為子女的我們又早出晚歸,空蕩蕩的屋子。滿滿的回憶。從早到晚,太陽昇起落下。再升起,落下。白天東走走,西看看倒不覺得。天晚了,各回各家。老人覺也少。有誰陪伴他說說話,陪伴是子女給不了也代替不了的。

我們年輕時。當我們戀愛時。父母們干涉我們的戀愛婚姻,我們是什麼樣的心情?我們心裡很是不舒服。甚至反感。心裡還委屈。現在他們老了。反過來我們去幹涉他,他的心裡該怎麼樣。他們還是長輩。換位思考。


我相信,反對老人再婚都牽扯一個家庭財產的問題。其實也沒有那麼複雜。也就那麼兩種情況。

第一種,以搭夥過日子為目的

這種情況好面對。作為老人兩個人走在一起目的就是有個伴,相互有個照應。這種模式就是“搭伴養老”。一家社科院的統計表明,老年人再婚者中“搭伴養老的佔50%”搭伴是手段,養老是目的。雖然有實但無名。不領證,不拜堂一樣可以一起守望金色人生,老人安心,子女也省心。

“搭伴養老”有個優勢就是好聚好散。比較靈活。只有一種同居關係。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可以簽定一個同居協議。協議可以參考三不變原責。

《1》 財產不變

婚前是誰的財產婚後還是誰的。不變。

《2》 子女不變

婚前是誰的子女婚後還是誰的子女。各自子女照顧自己父母親。不能混淆。避免推卸贍養責任。

《3》繼承權不變

老人過世後各自子女只繼承各自父母的遺產份額。避免糾紛!

第二種:需要領取結婚證

要儀式感 如果再婚老人也需要一張結婚證來保證安全感領取結婚證這也正常的。年輕人不都這樣的嗎?年輕人結婚遇到的問題老年人是同樣的。

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一個在婚前“遺囑公正和夫妻財產公正”

遺囑公證就是財產所有權人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需要注意的就是遺囑公證可以再通過遺囑公證進行修改。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區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公證。

其實設立遺囑公證並不是完全為了防範這個再婚對象。也是考慮為了未來的繼承手續的更便捷。

所以,對於老人再婚想有個伴。我們應該理解。我們要做的不是干涉。而是我們得替老人把把關,給他一個很完善的建議。讓他更開心。人生短短几十年。晚年的開心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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