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兄弟姐妹五场官司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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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了穆女士的资料之后,我觉得您是没有了解清楚自己的权属状况。实际上在2009年的朝民初字01967号判决里,已经将房屋的权属认定为属于您和您丈夫夫妻和您的公公婆婆共同共有。那么在拆迁的时候,公公婆婆和您夫妻二人以及孩子,一共是五口人,这五口人全部都是被安置人。所以,2009年的这次判决是分的货币补偿的钱。当时拆迁的时候,您一共是获得了160万元的拆迁款,您的婆婆2008年去世,因为这个拆迁发生在婆婆生前,所以婆婆的那一份就发生了一个法定继承。那么这个案件的原告就是您公公和其他的兄弟姐妹,作为婆婆继承人的身份,案由就是分家析产纠纷,分的标的物就是拆迁补偿利益中的货币补偿。后来在2012年您的公公又和其他兄弟姐妹起诉了您,要求分的是那三套房。要求拥有其中一半的产权或者是老人享有居住权。分别以产权和居住权起诉,作为诉求因为这个房子虽然交付了,但是没有房产证,所以对于产权权利法院是驳回了。但是考虑到公公确实是没有地方居住,所以就安置了其中的一套80平米的房子,就是这个房子的居住权是您公公享有的。

当时法院判决的是居住权并没有判产权,所以这套居住权的房子,在您公公去世之后,我认为您是可以收回的。居住权是您公公专有的,其他的兄弟姐妹没有权利在此居住。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当你们产权明晰之后,就是当这三套房取得了房产证之后,你们将来对这个房子的分配问题以及居住问题,可能还会要面临一场纠纷,到时候是诉讼解决还是协商解决,这才是您要考虑的最核心的问题。至于您想要回三间大姑姐出钱盖的老宅的利益,那么在翻盖的过程中,你们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证都是经过确权的,应该说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经过确权东西,就比如这个房产已经登记在我名下了,你说你要往回要,你需要拿出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地上物本就是按出资来划分的,这个房子是大姑姐出资建的,等于说人家宅基地和地上物都是您大姑姐的。所以我认为,您再想要回这三间房,从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没有依据,这一块应该在权属上 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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