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藏身後備箱、阻攔測體溫

上海市司法局提示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每個人都應增強法治意識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案情一:重點地區女子藏身車輛後備廂入滬被查獲

  2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在G60高速公路公

上海: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藏身後備箱、阻攔測體溫

安檢查站執行查控任務時,在一輛浙牌奔馳車後備箱內,發現藏有一名重點地區女性。

  經調查,該女子長期在上海工作,1月22日從上海回在重點地區的老家過年。2月11日清晨,她搭乘朋友的轎車回滬,由於聽聞上海在各高速公路道口實施了非常嚴格的查控措施,為避免返滬後被隔離觀察14天,所以藏匿在轎車後備箱內,企圖矇混過關。

  經檢測,該女子及車主體溫均正常。上海於1月27日起,啟動高速公路入滬通道省界公安檢查站防疫查控措施,嚴格按照“逢車必檢”的要求開展防疫檢查。這是上海警方查獲的首起藏匿轎車後備廂企圖逃避檢查的事件。

  鑑於兩人行為已經違反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有關要求,目前已被先行強制隔離觀察。

【法條速遞】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案情二: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測,妨害公務,一男子被依法批准逮捕


  2月9日13時30分許,青浦區某小區保安對外出購物返回的業主張某、封某夫婦及其兒子張某某進行例行體溫檢測。經檢測,張某某體溫異常,保安遂讓其暫緩進入小區並要求進行對其複檢。張氏父子為此表示不滿,下車與保安爭執,並將車輛停放在小區門口影響正常出入秩序。

  後經複檢,張某某體溫顯示正常,保安示意其可以進入小區。但犯罪嫌疑人張某卻藉故生事,繼續與保安進行爭吵,拒絕將車輛駛離現場,造成出入口通行受阻。

  14時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到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反覆向張某解釋這是疫情期間的必要防控措施,並責令其儘快將車輛駛離。張某非但不聽民警勸告,而且故意連續開車點剎,拖延駛離。民警經多次警告無效,遂對張某採取強制傳喚,此時張某突然踩油門加速行駛,導致一名民警手臂受傷。

   2月10日,青浦公安分局對張某依法刑事拘留。2月11日上午,青浦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青浦區檢察院提請批捕。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開車拖撞執法民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從快批捕了該名犯罪嫌疑人。

【法條速遞】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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