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工前投标方为什么向中标方收取保证金?合理吗?

荣辉218273377


你的问题有问题,按照惯例和招投标法规定,保证金或者保函有几种。第一是投标保证金,投标方在投标中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方提交投标之后,如果中途撤回投标,或者变动投标关键内容(价格、技术指标、工期等),招标方有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方公布中标人之后,应该退回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和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应该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个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建安合同签订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交一个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最晚应该在开工之前。这个时候,中标的投标人就是合同乙方;而合同甲方不一定是招标方,招标方有可能是招标代理,合同的甲方应该是建设单位,也就是业主。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赔偿。违约责任、赔偿数额、赔偿上限都应该由甲乙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规定。

第三个是按照合同法规定,为了采购材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反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这笔预付款的反担保,可以是保证金,也可以是银行保函。预付款保证金或者保函应该按照合同进度递减,可以根据实物工程完成量或者形象进度,把已完成的工程部份按比例从预付款保函中减去。

保证金的作用是让甲方可以在乙方违约的时候有救济的手段。合同双方最基本的就是乙方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义务,而甲方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已提供的合格货物和服务付款的义务。甲方违约的时候,乙方可以停止提供货物和服务,甚至拆除已完成的工程,然后向甲方索赔。乙方违约的时候,甲方可以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乙方的保证金或保函。

这个就是保证金的原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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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程都要交保证金,一般可以称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中标后要求缴纳,有点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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