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開工前投標方為什麼向中標方收取保證金?合理嗎?

榮輝218273377


你的問題有問題,按照慣例和招投標法規定,保證金或者保函有幾種。第一是投標保證金,投標方在投標中向招標方提供投標保證金。投標方提交投標之後,如果中途撤回投標,或者變動投標關鍵內容(價格、技術指標、工期等),招標方有權沒收該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方公佈中標人之後,應該退回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在和招標人簽訂合同之後,招標方應該返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個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建安合同簽訂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交一個履約保證金,可以作為合同生效的一個條件,最晚應該在開工之前。這個時候,中標的投標人就是合同乙方;而合同甲方不一定是招標方,招標方有可能是招標代理,合同的甲方應該是建設單位,也就是業主。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有違約情況,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賠償。違約責任、賠償數額、賠償上限都應該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裡明確規定。

第三個是按照合同法規定,為了採購材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合同簽訂後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反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這筆預付款的反擔保,可以是保證金,也可以是銀行保函。預付款保證金或者保函應該按照合同進度遞減,可以根據實物工程完成量或者形象進度,把已完成的工程部份按比例從預付款保函中減去。

保證金的作用是讓甲方可以在乙方違約的時候有救濟的手段。合同雙方最基本的就是乙方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提供貨物和服務的義務,而甲方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為乙方已提供的合格貨物和服務付款的義務。甲方違約的時候,乙方可以停止提供貨物和服務,甚至拆除已完成的工程,然後向甲方索賠。乙方違約的時候,甲方可以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乙方的保證金或保函。

這個就是保證金的原理和方式。


看北京看中國看世界


很多工程都要交保證金,一般可以稱為履約保證金。雙方協商一致後即可,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約定,中標後要求繳納,有點不太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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