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加密貨幣徵稅是必要的嗎?全球各國態度兩極分化嚴重

對加密貨幣交易徵稅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有聲音認為這是走向監管的必要一步,也有聲音認為稅收扼殺了創新。各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的徵稅政策也呈現兩極分化的趨勢。主張國家稅務機構對加密貨幣徵稅的典型代表是美國、日本、澳大利亞、英國等;與此相反,一些國家對加密貨幣實行免稅,典型代表是德國、新加坡、葡萄牙、馬耳他等。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範圍內已有近20個國家對加密貨幣稅收做出了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除明確免稅的國家外,收稅國家的稅率從10%-30%不等,甚至一些國家的稅率達到了50%。在此背景下,對加密貨幣稅收監管必要與否的探討愈演愈烈。

徵稅政策兩極分化

分析主要國家加密稅收政策,日本的稅額較高。據瞭解,日本內閣3月15日起草的虛擬貨幣相關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將“虛擬貨幣”的名稱更改為“加密資產”,但其仍屬於“雜項收入”一項。5月30日,日本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2018年個人納稅申報情況顯示,271人申報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雜項收入超過1億日元(約合91.39萬美元)。相比於日本的高稅收政策,德國則寬鬆許多,其對加密貨幣交易免除附加稅,持續保有加密貨幣一年以上可免除轉讓所得稅,全部歐洲市民向德國轉移資產時可免除轉移稅。

此外,其他政策明晰的主要國家加密貨幣稅制各有不同。

美國

早在2014年美國國稅局就發佈了對加密貨幣進行徵稅的一般性指導。根據該指導,不管是收到或者是自己挖礦所得的加密貨幣,需要被計算在總收入中,其稅收將按照加密貨幣市場價值來計算。美國今年展開了一系列針對加密貨幣稅務問題的秘籍行動。IRS此前表示,虛擬貨幣是其刑事調查部門持續關注的重點領域。

日本

將“虛擬貨幣”的名稱更改為“加密資產”,但其仍屬於“雜項收入”一項。5月30日,日本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2018年個人納稅申報情況顯示,271人申報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雜項收入超過1億日元(約合91.39萬美元)。

澳大利亞

當所有交易均被視為轉讓收入,並且兌換為澳元時要求保留所有準確的交易記錄;如果進行加密貨幣投資獲得的利潤,就要交納與個人所得稅相同速率的稅金。但如果持有1年以上的加密貨幣,將減免50%的稅金。

英國

2018年12月20日,英國出臺新稅收指南:投資者需要為加密貨幣投資支付資本利得稅及所得稅。

加拿大

加拿大稅務局(CRA)自2017年以來一直在運營專門的加密貨幣部門。此前CRA對涉及加密貨幣交易、挖礦的公司或個人進行約60項審計。CRA在經過調查後表示,加拿大有許多類型的加密貨幣和相關業務,其不合規的風險很高。CRA正在打擊加密貨幣稅收相關的不合規行徑。

韓國

韓國政府已經確認,根據現行稅法不能夠對個人投資者從加密貨幣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徵收所得稅。但是,韓國政府正在評估國際趨勢和主要國家的加密貨幣徵稅方法,旨在修改現有的韓國本地稅法來適應加密貨幣的發展。

德國

加密貨幣交易免除附加稅,持續保有加密貨幣一年以上可免除轉讓所得稅,全部歐洲市民向德國轉移資產時可免除轉移稅。

葡萄牙

不像加密貨幣徵收附加稅和所得稅,但企業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得的收益需要課稅。

馬耳他

不需要繳納轉讓所得稅。

白俄羅斯

對加密貨幣挖礦和對加密貨幣的投資不徵收稅金。7、瑞士:對專業投資者的加密貨幣交易徵收法人稅,挖礦被視為個人營業收入,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及交易不需繳納轉讓所得稅。

瑞士

對專業投資者的加密貨幣交易徵收法人稅,挖礦被視為個人營業收入,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及交易不需繳納轉讓所得稅。

以色列、瑞典

如果納稅人不能證明他們購買的加密貨幣的購買額,將會徵收百分之百的稅金。

烏克蘭

有關虛擬貨幣交易徵稅方案的法律草案已提交議會。特別稅率將由之前的18%調整為前五年的稅率將降低至5%。該法案旨在在引入加密貨幣時調整烏克蘭稅法,對象資產被定義為虛擬貨幣、令牌或其他“可以以數字形式創建、說明和丟棄的特殊資產類型”。

委內瑞拉

據委內瑞拉官方出臺的文件顯示,委內瑞拉國家監管局(SUNACRIP)將負責加密資產及相關交易活動的徵稅事項。新法令規定使用加密貨幣匯款的匯出方有義務向國家監管局支付稅款,徵稅稅率最高定為15%。據瞭解,每月個人匯款限額為10 Petro(石油幣),摺合約600美元,一旦超過限額則需要向國家監管局進行申請。

法國

法國則是率先下調加密貨幣稅率的國家,該國加密貨幣稅率最高曾達到45%。法國國務委員會在去年底宣佈,加密貨幣銷售所產生的利潤應被視為“動產”資本收益,這將會使稅率獲得大幅下調。除了45%的稅率之外,加密貨幣交易還需要繳納17.2%的普遍社會貢獻稅(CSG)。將加密貨幣歸為“動產”後,稅率可降低至19%(包含CSG)。

保加利亞

除了加密貨幣投資者外,保加利亞還考慮對經營加密資產相關業務的公司進行徵稅。根據保加利亞國稅局的定義,任何通過出售加密貨幣所得利潤都將被視為收入。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新修正後的《財政法》規定,買賣加密貨幣所產生的收入應歸類為“其他來源收入”,需要繳納10%的所得稅。

巴西

5月,巴西國稅局發佈1888號規定,適用於各種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從8月1日起,如果每月交易金額超過30000巴西雷亞爾(7800美元),巴西公民有義務向該國國稅局報告其加密貨幣交易情況。如未如實報告,則將面臨未報告交易金額的1.5%到3%的罰款。

智利

根據智利國稅局的文件,智利居民必須將與加密貨幣交易相關的收入報告列為“其他個人收入/第三方收入”。納稅人被理解為所有擁有加密貨幣的人,包括加密貨幣交易者和礦工。

新加坡

7月5日,新加坡國稅局(IRAS)發佈了一份草案,對支付類加密貨幣(DPT)交易免徵商品的服務稅(GST)和增值稅(VAT)。該草案如果通過立法,將從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伊朗

9月12日,伊朗國家稅務局(INTA)表示,伊朗的加密貨幣礦工如果同意遣返海外盈餘,可獲得免稅資格。根據INTA的規定,加密採礦是一項應稅業務,與其他工業活動一樣,應該遵循伊朗中央銀行的要求。

吉爾吉斯斯坦

8月28日,吉爾吉斯斯坦經濟部提交了《關於修改稅法的法律草案》,旨在引入加密貨幣挖礦稅。吉爾吉斯斯坦經濟部正在探討對加密貨幣挖礦徵稅的兩種可能選擇,第一種是對收入徵稅,第二種是對加密貨幣挖礦期間產生的費用徵稅。

新西蘭

新西蘭稅務當局已裁定,加密貨幣收入是合法的,並就如何準確徵稅提供了指導。在8月7日發佈的稅務信息公告中,新西蘭稅務局總結了根據該國《1994年稅收管理法》第91D條作出的公共裁決的規定,加密貨幣必須是“像錢一樣”才能被徵稅。

監管必要性OR創新重要性

加密貨幣投資日漸被各國接受為價值投資的一種手段,對其目前採取的稅收政策不盡相同。但加密資產的徵稅是否必要?具體哪種政策才更加適合監管,又能不影響產業創新發展?金色財經對此對話犇睿資本創始人褚康。

犇睿資本創始人褚康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採訪時指出,目前各國稅收政策各有不同,以白俄羅斯等極少數國家為例,對其採取的是完全免徵所有稅款的政策;以新加坡等一部分大力支持加密貨幣交易的國家為例,對其採取的是部分納稅政策,即僅對加密貨幣交易所得利潤進行納稅處理;以美國等一部分對其採取嚴密監管態度的國家為例,不僅對加密貨幣交易所得利潤進行納稅處理,加密貨幣的兌換、用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空投等一系列加密貨幣相關的行為都納入了徵稅範圍。

加密貨幣稅收監管是否必要,考慮的不應僅是加密貨幣自身的發展問題。稅收作為國家機關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對每個主權國家的發展和穩定都至關重要。加密貨幣作為一種新型貨幣形態,存在規避稅收徵管的可能性,如果對加密貨幣的購買、兌換、交易等一系列行為實行完全的免稅政策,雖然是對加密貨幣交易本身合法性的認可,但也同時承認了境內外企業和自然人可以用加密貨幣進行合理避稅,這對國家整體的稅收徵管的可行性和穩定性來說可能是致命的打擊。

因此,對加密貨幣的徵稅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即使是以白俄羅斯為例的少數目前實行完全免徵所有稅款的國家,其對加密貨幣的免稅政策也不是永久性的。

中倫文德陳雲峰律師對金色財經指出:“從穩定法定貨幣系統、及國家監督經濟活動角度來說,對加密活動徵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經濟活動的穩定和安全,是政府介入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手段。由於加密貨幣交易的隱蔽性,其可能涉及的洗錢、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無法有效的得到防範和處理,另一方面,民事交易主體之間在交易、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目前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因此,從防範和處理刑事、民事糾紛的角度來說,對加密貨幣活動徵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這一經濟活動透明化,便於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監管。”

加密行業仍處於發展早期,全球關於加密貨幣是否繳稅的問題態度與做法也各不相同。但長遠看來,稅收監管政策不會缺席。無論是否免稅,投資者也應時刻謹記,風險猶存,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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