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公共車位可不可以長期佔用,請問有什麼相關法律制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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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公共車位長期佔用最有效的辦法是收費。不然的話,對其他人就不公平。至於可遵循的法律,可依照《物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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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題主定義的“小區的公共停車位“,應該是指:“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是特指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這類車位,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由業主共同共有。

其次,關於長期佔用小區的公共車位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如果小區管理公約、業委會的決議沒有涉及如果管理和使用共有車位,則長期佔用小區的公共車位的行為屬於“侵佔”共有部分的行為。

第三,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長期佔用公共車位的行為,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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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車位肯定不能長期佔用,這違反物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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