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捐前"四看 "捐後"三要點",助您享公益捐贈所得稅優惠​

  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許多醫護人員成為逆行者,挺身而出與疫情戰鬥。為了給這些白衣天使們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社會各界紛紛慷慨解囊,為當前物資緊缺的抗疫戰爭做出了貢獻。為了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2月7日下發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防疫捐贈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可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防疫物品,捐贈人可憑捐贈接收函全額稅前扣除。


  企業在捐贈獻愛心的同時,也需要了解相關稅收政策,做到明明白白捐贈。本文通過捐前“四看“, 捐後實務操作“三要點”,希望對捐贈者享受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所幫助。


  一、符合條件的抗疫捐贈屬於企業所得稅上的公益性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稅法中公益事業的範圍同捐贈法的規定,是指對下列事項的捐贈:(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二、捐贈物資時,企業所得稅上要按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用於對外捐贈,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享受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捐贈前要“四看”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接受捐贈。第一種情況是,政府在救助災害時可以接受捐贈。第二種情況是,應境外捐贈人的要求,政府可以接受捐贈。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贈可以按規定扣除。
  向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一是看名單。向名單之內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的捐贈可稅前扣,名單以公告形式發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十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佈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註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名單的查詢
  實際操作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名單可以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官網中查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會以公告的形式發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群眾團體2019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9號)就是其中公告之一,以下為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相關內容的截圖:
  

「原創」捐前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2019年10月18日發佈的89號公告,適用於2019年,文件中規定的只有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適用於2020年的公告還沒有出臺。
  (二)各省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佈的名單查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告名單可以在各地的政府及財政部門的官網中查詢。比如北京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註冊地在北京,可以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財政局的官網查詢。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後可以查到《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公佈北京市2018年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公告》如下圖:
  

「原創」捐前

  該公告的附件:北京市2018年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名單截圖如下:

「原創」捐前

  倍受關注的北京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在2018年度的名單之中,該基金會在這次抗疫中表現卓越,筆者認為有理由相信2020年的名單中仍然會有它。
  二是看資格。《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8〕110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中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公益性群眾團體申請前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不能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公告名單中有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受到1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會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所以捐贈前,還需要看該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否被取消。
  三是看途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公益性捐贈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二是必須是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為了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打破了原來直接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規定,對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是看票據

  (一)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可憑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二)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應取得規定的合法票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有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本裝票)式和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滾筒機打)兩種。下圖為本裝票的票樣:

「原創」捐前


  四、捐後應注意把握“限額、期限、順序”三個要點


  一是限額,防疫捐贈可全額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對以下兩種情形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一是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二是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向醫院捐贈的現金並不屬於可以全額扣除的情形。
  二是期限,三年內可結轉扣除。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8〕15號第三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舉例如下:
  某企業2020年扣除限額20萬,實際捐贈支出150萬,超限額的130萬結轉次年;
  2021年扣除限額20萬,實際捐贈支出0萬,先扣上年結轉的130萬元中的20萬,110萬結轉次年;
  2022年扣除限額20萬,實際捐贈支出0萬,先扣上年結轉的110萬元中的20萬,90萬結轉次年;
  2023年扣除限額20萬,實際支出0萬,先扣上年結轉的90萬元中的20萬,2020年捐贈額中的70萬元因超出了3年的期限,2024年不能再稅前扣除。
  三是順序,先扣以前年度結轉的。財稅〔2018〕1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舉例如下:
  某企業2020年扣除限額120萬,實際防疫捐贈支出150萬,超限額的30萬結轉次年;
  2021年扣除限額120萬,實際捐贈支出130萬,先扣上年結轉的30萬元,本年捐贈的可扣90萬元,40萬結轉次年;
  2022年扣除限額120萬,實際捐贈支出160萬,先扣上年結轉的40萬元,本年捐贈可扣80萬元,80萬結轉次年;
  2023年扣除限額120萬,實際支出110萬,先扣上年結轉的80萬元,本年捐贈可扣40萬元, 70萬元結轉次年。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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