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實:住房公積金除增加企業負擔,更導致收入差距擴大、分配不公

李實:住房公積金除增加企業負擔,更導致收入差距擴大、分配不公

近日,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清華產業轉型顧問委員會主席黃奇帆撰文呼籲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以給中小企業減負,由此引發了關於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討論。

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北師大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表示,不管疫情發生與否,他都主張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他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除了增加企業負擔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大了我國的貧富差距,帶來分配不公。

早在2016年,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的調研報告便引起了關於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討論。作為報告主要撰寫人,李實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運營成本高,損害了職工利益。報告顯示,2015年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委託貸款手續費和管理經費三項總和為151.97億,佔當前發放貸款額的1.37%。

此外,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週期長,提取使用十分困難,這導致大量資金閒置,是一種低效的制度設計。報告顯示,近年來公積金專戶存款餘額一直高居一萬億元左右。

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將會給企業減負多少?李實表示,不能簡單地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取消將為企業減負12%,而需視情況而定。

對於沒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小企業而言,便不存在減負一說。而對於繳納了公積金的企業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取消,還將取決於取消後住房公積金的歸屬安排。如果住房公積金制度取消後住房公積金作為工資發放職工,它對企業減負也不會產生影響。在住房公積金取消後完成歸為企業,它可為企業短期內減少5%-12%的工資成本。

據2016年李實那份調研報告,對於繳存企業來說,住房公積金對小企業負擔的影響更大,它佔小企業人工成本的10%左右,而對於繳存的大企業它是8%左右。該報告測算得出,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每降低1%,可幫助繳存的小企業的利潤提升10.44%。

“如果僅僅考慮中小微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只是通過取消住房公積金,可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別對那些不交費的企業幾乎沒有影響。”李實說,除了增加企業負擔之外,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多是導致了我國收入差距擴大。

報告顯示,在2004-2015年間,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率為40%-45%,工資越高的群體,公積金覆蓋率高,反之則低。公有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集體企業)的住房公積金覆蓋率高達70.1%,與此相比,私營企業的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僅為11.8%。

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費率在5%以下和13%以上的人群佔比分別為12%和9%,前者平均稅率是1.13%,後者平均稅率是15.75%。這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大了不同職工群體間的收入差距。報告顯示,包含公積金後,工資收入差距的基尼係數由0.309上升到0.319。住房公積金將使全國的收入差距擴大約2%。

“後來我們沒有再做專門的調查,因為後來住房公積金在繳納比例上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從大概的猜測來看,這幾年的數據應該還沒有太大的變化。”李實說。

他強調,住房公積金制度老的改革思路是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但這會繼續加重中小企業負擔,而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勢在必行。

但李實同時強調,要取消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要還公積金的本來面目。它的本來面目是職工和企業的共享收入,理應再還原為職工收入和企業收入。因此,要兼顧公積金繳存群體的利益訴求,把流量公積金轉化為工資和企業收入,把存量公積金轉化為個人儲蓄存款。

他認為,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也需遵循較為平緩的過渡性辦法。他建議,可分5年期逐步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

李實介紹,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可立馬取消,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發放到個人手裡。而對於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可分5年期逐步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即每年少繳20%,直至第五年後完全不繳。對於現有公積金的結餘部分,可將其轉化為個人儲蓄,職工同樣可分5年分期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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