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問題口罩”害人又害己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下,口罩已成為防控疫情的重要物品。然而,在當下全國全力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仍有少數不法商販鋌而走險,藉機謀取不義之財。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銷售偽劣口罩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抓獲歸案,當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經初步查明,2020年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系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口罩,仍以1元左右的價格向上家進貨。隨後,他在吳江區通過自營的淘寶網店,向因疫情協助當地政府採購口罩等防護用具的A公司以每個3.5元至7元不等的價格出售6500個口罩,涉案金額4萬餘元。同月,李某還以5萬餘元的價格向兩名被害人出售假冒某知名品牌防顆粒物口罩1.2萬個,截至案發時部分口罩已被轉售。

  1月29日,因發現購買的口罩生產標識不全,且質量明顯較差,A公司向吳江區警方報警求助。立案後,警方在李某倉庫、家中和車內扣押各型號假冒口罩近百個。

  案發後,吳江區檢察院檢察官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加強案件指導,及時幫助固定電子證據、查證進貨渠道和已售情況,追蹤假冒口罩的最終流向,同時要求加大偵查力度,落實上家情況。

  據統計,當前吳江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問題口罩”案4起,其中3起涉嫌假冒知名品牌口罩,1起涉嫌假冒一次性醫用口罩,分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承辦檢察官表示,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製售偽劣口罩,不僅將受到社會譴責,嚴重的還將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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