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方通报七起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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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安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发挥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共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依法打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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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1 花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16日花某某从北京到武汉,并在武汉居住4天后乘坐高铁返回无为市开城镇。1月27日,根据无为市政府对疫情防控要求,村民队长向花某某发放宣传单,告知其湖北地区返乡人员必须居家隔离14天,花某某却隐瞒其近期武汉旅行史情况。28日,疫情防控人员发现花某某有过武汉旅行史,经村民队长连续多日工作,30日,花某某才承认自己有过武汉旅行史,但拒不交待自己在武汉具体居住时间。31日,村部将花某某户纳入湖北地区返乡人员进行管控,要求其一家三口在家居家隔离。隔离期间,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某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外出和人员交往,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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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民警实地调查取证

2月6日、10日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造成行政村辖内三个自然村村民居家隔离观察,12人定点隔离观察

2月11日,无为市公安局对花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目前,无为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嫌疑人花某某等人正在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02 于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1月25日,蒙城县发布《蒙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一号)和(第二号),要求:“全县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场所(包括电影院、KTV、网吧等)暂停营业”。同日,县公安局对辖区内应暂停营业的场所进行宣传通告。

1月26日,辖区派出所在巡逻时发现,某KTV无视县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仍继续营业,现场十余名名群众在未进行消毒的包厢内聚众唱歌、饮酒,有极大的感染风险和安全隐患,对治安管理及疫情防控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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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蒙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KTV负责人于某某处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暂停营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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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3 何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1月30日,阜南县全面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何某某乘坐朋友私家车,经过当地镇政府设置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检测卡点”时,检测点工作人员依法对过往车辆开展疫防检测和劝返工作,因未能通过,何某某不愿接受检验,与工作人员发起争吵,并辱骂卡点工作人员,时间持续约一小时,严重影响了柳沟镇工作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检测工作,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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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阜南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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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4 康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2月2日11时许,全椒县公安局联合市监督局检查时,在一门面房内查获3M品牌系列口罩3562只,认定该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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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康某自1月以来,利用疫情爆发之机,从微信购买价值10万余元假冒3M品牌系列口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某网线上和线下对外加价销售,销售额达15余万元。

2月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全椒县局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有序侦办中,公安机关已将伪劣产品送检,鉴定是否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


05 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2日起,丁某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紧缺,先后与寿县张某、合肥刘某、杭州丁某、霍山杨某联系,组织货源,购买非医用口罩90余万片,然后在其经营的某网销售,其将非医用口罩虚假描述为“无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对处销售,销售时其在进价的基础加价一倍不等,牟取高额利润。截止案发,丁某某共销售口罩价款计19万余元,其仓库内仍有大量口罩未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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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霍山县市监局发现后,向霍山县公安局报案。经初查,于当日以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立案侦查,并对丁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现该案正在办理中。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依法打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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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6 张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遂预谋通过虚构销售口罩的方式实施诈骗,后其通过某app等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

2月3日,张某某虚构自己有一万只口罩可以销售,价格为每只1.9元,当天即可发货,受害人王某信以为真,按照张某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获得钱款后,张某某将王某微信拉入黑名单,王某遂向枞阳县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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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打击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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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7 余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0年1月25日,黄山市黟县汪某在同事微信群中了发送了一张卫生、交通还有公安部门在对一辆大巴车上下来的游客做防疫检查的图片和“宏村有20多个武汉的游客”的话,并宣称图片反映的地方系宏村停车场。汪某的同事汪某某看到后信以为真,转发给了朋友余某某。

余某某获悉后,为宣泄自己婚礼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取消的不满,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话,继续发布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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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余某某发布的谣言信息

该贴在发布仅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点击量达30余万条,跟帖回复300余人次,50多人点亮该贴。

黟县公安局发现谣言线索后立即开展工作,当晚19时许,余某某主动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经核实,该信息内容不实,当日并无大量武汉人到宏村景区旅游的情况,帖中所示图片系上海来黟的旅客接受疫检的工作照。经调查取证,黟县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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