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野生动物的两种无效辩解

目前是新冠病毒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重要时期,

对野物的购销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一、NA市一男子”晒“猴被抓


1月29日,NA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发现,洪某在抖音上炫耀养猴子,立即开展调查。并于30日上午在镇山村农贸市场边洪某家中阳台上,查获关在笼子里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一只。


收购野生动物的两种无效辩解

图片来自qztv


二、第一种无效辩解:对被驯养野生动物进行收购


假设洪某提出辩解,该猴子是他人驯养的,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能否成立?

第一:洪某触犯的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野生动物之前加有定语”珍贵、濒危“

第二:洪某触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

3、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收购上述野生动物,哪怕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都会被认定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洪某做如此辩解,无法成立。


三、第二种无效辩解:收购野生动物驯养


假设洪某提出辩解,他喜爱猴子,遂收来是驯养的,不吃不卖,没有非法目的。能否成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且笔者通过相关裁判案例检索,形成下表:


收购野生动物的两种无效辩解


不难看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中,无论当事人收购后目的如何,均会受到刑事规制,上述的人大解释内容基本否定了关于自用的各类辩解。


其次,该犯罪的刑法评价侧重点在于收购行为的非法性。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明确,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合法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为满足国家医药需求而收购某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像麝香、熊胆、猕猴、黄羊、马鹿等。

(2)为从事展览、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活动。……如果属于驯养繁殖的,则必须是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2018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合法购买范围也未超出此二类情形,由此可见,违反上述规定的购买行为,即为刑法上的非法购买行为。

因此,出于中性目的购买野生动物行为也算犯罪,洪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四、并非所有野生动物一收购就犯罪


购买野生动物不入罪的情形,涉及“三有动物”这一概念。


三有动物,全称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00年8月1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文的形式发布实施,名录收纳了1700多种动物,基本涵盖了所有能在我国见到的动物。

而刑法341条的非法狩猎罪中也规定有野生动物,就包括“三有动物”,杀害20只以上即触犯刑法。

购买“三有动物”数量再多或不会涉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但是该收购行为仍然违法,会受到国家行政处罚。


今年有关部委已发出《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在较长的期限内会对野生动物的销售及收购行为进行从严打击,切记要持证、经批准、要检疫,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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