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來賓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2月17日,興賓區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來賓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韋某振。韋某振自武漢市疫區回到來賓市,拒不執行來賓市疫情防控機構規定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的惡劣後果,興賓區檢察院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在受案的當日上午即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韋某振。

2月7日,來賓市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韋某振立案偵查。來賓市檢察院、興賓區檢察院對該案高度重視,來賓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薦親自部署對此案的辦理工作,要求兩級院要切實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高檢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和自治區檢察院《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刑事案件辦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回應社會關切,堅決從快從嚴懲治各類涉疫情刑事犯罪。興賓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餘崇盛親自督導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第一時間安排刑檢部門介入偵查,及時掌握案情及進展,引導偵查取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2月9日,來賓市檢察院、興賓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案件辦理,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根據案件偵辦情況,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改變該案定性,公安機關採納意見,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韋某振繼續偵查。

2月17日,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興賓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韋某振。興賓區檢察院嚴格按照“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提前介入偵查時掌握的案件情況,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在受案的當日上午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韋某振決定。

初步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韋某振(男,43歲,來賓市興賓區人),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經商,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振明知疫情嚴重仍乘坐動車從武漢市返回來賓市,回到來賓市興賓區後,不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規定向有關部門主動報告。1月25日,接到群眾反映後,來賓市古三社區工作人員立即按照疫情防控規定對其進行勸導,要求其執行疫情防控規定並居家隔離觀察,但韋某振拒不執行,多次外出到公共場所活動,並與多人密切接觸,最終造成多人被感染和多人被醫學隔離觀察、市區部分區域被封閉等嚴重後果,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公共資源也因此遭受巨大損失。

興賓區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及時快速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體現了來賓市檢察機關嚴厲打擊涉疫情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彰顯了檢察機關為疫情防控營造有利司法環境的責任與擔當。下一步,來賓市檢察機關將繼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的各類刑事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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