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27萬元!來賓市興賓區發改局原局長韋志一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年9月29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來賓市興賓區發改局原局長韋志一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韋志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追繳贓款二百二十七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韋志一利用擔任來賓市興賓區發改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在決定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支付工程款、解決徵地拆遷糾紛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送予的好處費共計22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志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志一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韋志一受賄227萬元,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韋志一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線索的受賄事實,當庭自願認罪,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以上情節,法院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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