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退役士官,工资、分居费和探亲路费

近日,有人向小编咨询,关于转业士官各项补助(两地分居费,探亲路费,岗位津贴,技术等级费等等)的停发,我想在全军要有一个统一标准,有的在转业士官12月离队在外休假时就都停发了,有的单位一直到四月下达转业命令才开始停发,别看这个停发时间相隔很近,可是我们的工资就相差万里了,好多补助都没有了,我感觉这个在全军必须要统一标准,不然都是一样的转业士官,待遇就相差甚远了。我觉得从下达转业命令之日起为标准再停发,这样才公平公正,也是对我们这些不一样标准单位的人一个交代,希望尽快向有关高级主管单位反映,形成文字标准下达单位,因为还有三个月我们的供给关系就要转到地方了,人都走了就没人管没人问了。在此拜谢!

对于上述的政策标准,全军的标准是统一的。今天,小编针对微友提到的工资(岗位津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探亲路费等补助发放问题进行一个梳理解答。

今年4月退役士官,工资、分居费和探亲路费

上述针对转业士官补助是否停发的问题,只要遵循把握一个原则即可:看其是否符合各补助发放的对象条件,只要符合规定就应当发放,对于实际不符合的自然不会发放。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来细说一下各补助待遇。

首先,我们说一下,关于转业士官的工资发放问题。转业士官工资发放,根据《士官管理规定》等文件通知明确,“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那么岗位津贴应不应当发呢?转业士官自12月,多数单位已经不再安排原来的岗位上,一般准许其离队,参照“休假”的方式教育与管理。

对于已经不在岗位上的待转业士官来说,自然不会再发放岗位津贴。但对于单位工作需要,仍在岗位上尽职尽责的待转业士官,应当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说一下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发放的问题。依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通知》(【2018】134号)文件,所有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已婚军官、士官和文职人员(含文职干部),可以享受到这项补助。

待转业士官是否符合发放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其是否符合享受范围,在确定原先符合领取分居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下,主要看“夫妻实际是否在同一地区生活”,也就是其在12月份是否已经实际“离队”。

对于已经“离队”的转业士官,其本人已然回家与妻子团聚,自然不符合发放对象。因为此时所谓的“离队”,并非“休假”,而是参照休假的士官教育与管理,与以往正常服役期间休假不同,对于实际在一起生活的士官,自然不会发放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但对于仍坚守在岗位,未离队且原先就符合领取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待转业安置士官,仍符合发放条件,可领取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最后,说一下转业士官探亲路费发放问题。士官探亲假是有明确规定的,服役期间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018年1月1日,已婚士官探亲假次数调整,随即带来了探亲路费的变化。

那么,待转业安置士官是否享受探亲路费呢?探亲路费的发放,根据军人的年休假期次数来决定的,是否发放则要看士官当年有无探亲假期。转业士官从12月“离队”至次年4月宣布退役命令,暂时无政策依据士官在此期间享受探亲路费,故不享受探亲路费。

不过,转业士官是享受离队往返差旅费的,按照个人往返路途,以实际标准计发一次往返路差旅费。但此离队差旅费,并非探亲路费,切勿混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