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退役士官,工資、分居費和探親路費

近日,有人向小編諮詢,關於轉業士官各項補助(兩地分居費,探親路費,崗位津貼,技術等級費等等)的停發,我想在全軍要有一個統一標準,有的在轉業士官12月離隊在外休假時就都停發了,有的單位一直到四月下達轉業命令才開始停發,別看這個停發時間相隔很近,可是我們的工資就相差萬里了,好多補助都沒有了,我感覺這個在全軍必須要統一標準,不然都是一樣的轉業士官,待遇就相差甚遠了。我覺得從下達轉業命令之日起為標準再停發,這樣才公平公正,也是對我們這些不一樣標準單位的人一個交代,希望儘快向有關高級主管單位反映,形成文字標準下達單位,因為還有三個月我們的供給關係就要轉到地方了,人都走了就沒人管沒人問了。在此拜謝!

對於上述的政策標準,全軍的標準是統一的。今天,小編針對微友提到的工資(崗位津貼)、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探親路費等補助發放問題進行一個梳理解答。

今年4月退役士官,工資、分居費和探親路費

上述針對轉業士官補助是否停發的問題,只要遵循把握一個原則即可:看其是否符合各補助發放的對象條件,只要符合規定就應當發放,對於實際不符合的自然不會發放。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來細說一下各補助待遇。

首先,我們說一下,關於轉業士官的工資發放問題。轉業士官工資發放,根據《士官管理規定》等文件通知明確,“士官退出現役費用結算,作轉業安置的發至離隊當年7月止。”那麼崗位津貼應不應當發呢?轉業士官自12月,多數單位已經不再安排原來的崗位上,一般准許其離隊,參照“休假”的方式教育與管理。

對於已經不在崗位上的待轉業士官來說,自然不會再發放崗位津貼。但對於單位工作需要,仍在崗位上盡職盡責的待轉業士官,應當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說一下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發放的問題。依據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下發的《關於調整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制度的通知》(【2018】134號)文件,所有部隊駐地和配偶戶籍地不在同一地級以上城市或地區,且夫妻實際不在同一地區生活的已婚軍官、士官和文職人員(含文職幹部),可以享受到這項補助。

待轉業士官是否符合發放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其是否符合享受範圍,在確定原先符合領取分居生活補助費的條件下,主要看“夫妻實際是否在同一地區生活”,也就是其在12月份是否已經實際“離隊”。

對於已經“離隊”的轉業士官,其本人已然回家與妻子團聚,自然不符合發放對象。因為此時所謂的“離隊”,並非“休假”,而是參照休假的士官教育與管理,與以往正常服役期間休假不同,對於實際在一起生活的士官,自然不會發放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但對於仍堅守在崗位,未離隊且原先就符合領取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的待轉業安置士官,仍符合發放條件,可領取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

最後,說一下轉業士官探親路費發放問題。士官探親假是有明確規定的,服役期間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2018年1月1日,已婚士官探親假次數調整,隨即帶來了探親路費的變化。

那麼,待轉業安置士官是否享受探親路費呢?探親路費的發放,根據軍人的年休假期次數來決定的,是否發放則要看士官當年有無探親假期。轉業士官從12月“離隊”至次年4月宣佈退役命令,暫時無政策依據士官在此期間享受探親路費,故不享受探親路費。

不過,轉業士官是享受離隊往返差旅費的,按照個人往返路途,以實際標準計發一次往返路差旅費。但此離隊差旅費,並非探親路費,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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