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出台17条措施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

近日,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西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

》,从落实细则、政策解读等方面,对企业和市民所关注的问题给出回应。


西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省、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确定的承担生活物资保供、调运任务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费用60%的补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确定的承担农副产品(肉、蛋、奶、蔬菜、水产等)保供任务的骨干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定点屠宰场、蛋鸡生产基地、奶牛场、蔬菜基地、水产基地等),给予物流费用60%的补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有使用市供排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用水总量水费30%的优惠;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蔬菜局、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国网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市供排水公司)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西昌市注册成立的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证照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由园区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免费为企业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开展人员招聘;竣工投产后,给予主要生产设备总价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协调落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十条”,生产期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使用市供排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用水总量水费30%的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成凉工业园区、国网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市供排水公司)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酒店、餐饮、娱乐、旅游、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纳入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积极恢复经营的,用电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使用市供排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用水总量水费30%的优惠;在我市新注册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新纳入联网直报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企业同时享受《关于西昌市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发展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相关奖励政策);承担我市城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按要求不停运且亏损严重的,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市供排水公司)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且无拖欠房租等不良记录的诚信经营户,积极恢复经营的,给予减免3个月房租(本次减免的房租必须落实到实际经营使用者);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承租经营户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组织复工并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及新增产业投资项目,按贡献大小,给予5万元—50万元的专项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西昌钒钛产业园区、成凉工业园区、太和工业园区)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信贷融资成本,融资担保公司为市属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财政给予50%担保费用补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的,在省、州财政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75%贴息基础上,市财政再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25 %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出资1亿元,通过公开招选的方式,选取合作银行,以5—10倍比例(5亿—10亿)放大效益,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采取“政府引导、银行主导、企业申请、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合作银行按照银行放贷相关规定为其提供周转资金短期贷款支持,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复工复产、技改扩能,对有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需求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外事局、西昌钒钛产业园区、成凉工业园区、太和工业园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九)鼓励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转贷,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鼓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赠用于防疫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市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防疫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旅游、娱乐等)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外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网上提交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对企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资料齐全后由西昌市税务局核准,当日办结。对企业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市政府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

四、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十五)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西昌户籍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奖励:吸纳5—1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11—2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21—3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31人以上就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并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且未出现疫情的规上工业中小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中小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未裁员的每户企业再给予1万元补助。对我市重点项目建立责任市领导“1对1”联系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复工困难问题。对重点项目按规定时间复工(最迟3月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且未出现疫情的给以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0万至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给予5000元补贴;投资额在3000万至1亿元的建设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2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西昌钒钛产业园区、成凉工业园区、太和工业园区、市商务外事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条款外,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

本意见由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西昌市发改经信局 0834-322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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