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誣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趙某,某村農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趙某為發洩個人私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黨支部書記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濟款物以及非法佔用土地並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等犯罪事實,編寫了“黑內幕”“劉文彩式的書記高某”等誣告材料,向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作虛假告發。此外,還編寫印製了“喚醒全體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內散發、張貼。對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影響惡劣。

經查,趙某反映高某違紀違法等問題,均不屬實。趙某反映的問題均為其個人捏造,杜撰,其意圖主要是為發洩私憤,達到使高某受到黨政紀處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趙某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趙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二:李某,黨員,某鄉政府幹部。

2017年3月以來,李某因在鄉政府報銷個人費用遭到會計杜某的拒絕,心生怨恨,於是編造杜某違反廉潔紀律及貪汙數千元公款的問題,通過多次郵寄匿名信的方式向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意圖對杜某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受到黨紀追究。

報經市紀委監委批准,指定該縣紀委監委對李某涉嫌誣告陷害開展核查。經查,李某所反映情況不屬實,並存在主觀惡意,致使被舉報人一度被調離工作崗位,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政治紀律,已構成誣告陷害違紀行為。2019年3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三:張某,黨員,某事業單位正科級幹部。

2013年12月以來,張某通過一信多投方式匿名舉報,惡意捏造相同內容的舉報信多達數百件次,意圖誣告他人。數十名受誣告對象中既涉及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幹部,也包括一般公職人員。

經該市紀委監委指定,張某涉嫌誣告陷害一案由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辦理。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調查。

經查,張某故意捏造事實向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虛假告發,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處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實既涉嫌違紀,同時也涉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2019年7月,張某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四: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區兩級紀委、黨委政法委、檢察院等單位領導發送舉報信息,稱區法院工作人員孫某、李某剋扣、截留其判決執行款。

區紀委對孫某的署名舉報進行了核實。經查,未發現孫某、李某存在剋扣、截留執行款項的行為。宋某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的問題完全是其個人主觀臆斷,惡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發洩對法院判決執行的不滿。通過進一步調查瞭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訴訟判決已全部執行完畢,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結案證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實、散佈謠言,誣告陷害審判人員,惡意詆譭司法機關公信力,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市人民檢察院對宋某依法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認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實、意圖陷他人於刑事追訴之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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