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違法生產、銷售口罩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作者: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朱滔律師、唐健瑜律師

  新型冠狀病毒來勢洶洶,為防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全國各地政府規定不佩戴口罩不能乘搭公共交通設施及進入商場等公眾場所,口罩一時成為全國人民瘋搶的產品,恰逢新春假期,產能短缺,在需求遠大於供給的情況下,市面的藥房紛紛脫銷,正當此時,社會上湧現出各種私人銷售口罩的渠道。這種銷售口罩的私人渠道並不是法外之地,本文針對違法生產、銷售口罩的行為可能觸及的刑事責任作出必要的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違法生產、銷售口罩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1)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義、醫用外科口罩的作用與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潛在危害的,應予立案追究。

  醫用外科口罩主要用於醫療門診、實驗室、手術室等高要求的醫療環境,安全係數相對較高,適用於醫務人員或相關人員的基本防護。在醫療有創操作過程中,對血液、體液和飛濺物的濺出起到防護作用。同時也防止醫務人員呼氣中攜帶的微生物直接排出,對接受手術的患者構成威脅。醫用外科口罩作為醫用器械,需要符合一定的技術標準,其質量標準需符合我國醫藥行業標準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被認定為不具有預防和保護作用。

  (2)相關報道

  1月30日,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接到舉報,稱有人在東圃大馬路擺攤向群眾售賣劣質口罩。天河區公安分局立即組織開展調查,經過多日奮戰,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彭某。經查,劉某、彭某為牟取暴利,通過網絡從外地低價採購共2960個假冒劣質“三無”口罩,再轉手高價對外售賣,從中牟利。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3)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145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解釋第3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部門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廣東通告第6條】生產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或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情節嚴重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義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以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相關報道

  1月30日晚,杭州市公安局環食藥支隊接上級線索:餘杭區蔡某涉嫌銷售偽劣口罩到外地被投訴舉報。獲悉情況後,市局支隊立即組織警力開展案件初查。2月1日上午,涉案嫌疑人蔡某在餘杭塘棲鎮家中被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蔡某(32歲,杭州餘杭人)經他人介紹,於1月24日從金華某口罩廠購得大量口罩,並通過微信招攬對外銷售。該蔡購入的口罩為白色普通防塵口罩,無文字和標識信息,蔡某在明知該口罩不具備防病毒微生物的情況下,仍然宣稱該口罩為N95口罩,並通過微信朋友圈向買家發送鏈接,宣稱該口罩“對細菌病毒、飛沫阻隔效率高達99%以上”。1月24日至今其共銷售該口罩4萬餘個,非法所得達17萬餘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3)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140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解釋第2條】在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部門通知】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違法生產、銷售口罩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義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相關報道

  1月28日,廣州市荔灣區公安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其購買捐助武漢某醫院的品牌口罩被當地醫院發現有質量問題,經品牌方檢驗為假冒產品。荔灣區公安分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抓獲涉嫌向舉報人售賣假口罩的犯罪嫌疑人彭某。經查,犯罪嫌疑人彭某供述,從1月22日開始,其先後多次從張某兩兄弟處共購買假冒品牌口罩近4萬個,再轉手以高價對外銷售。專案組迅速將張某兩兄弟抓獲歸案,並循線抓獲張某兩兄弟的上線白某、林某、王某等6人。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3)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行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四、詐騙罪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違法生產、銷售口罩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1)詐騙罪定義

  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

  (2)相關報道

  廣州警方連日來共破獲涉及疫情違法犯罪案件55宗,抓獲嫌疑人員69名。90%以上的案件是利用銷售口罩為名實施電信詐騙案件,涉案金額共115萬元。2月1日,因急需口罩等防護用具,增城區市民趙先生髮現有人在網絡社交平臺網售口罩,便和對方聯繫。經過交談,對方自稱有“進貨渠道”,談妥價格後,其聲稱“自己是口罩廠員工,口罩數量有限,必須馬上轉賬,否則就轉手給他人。”趙先生來不及多想,通過網銀轉給對方15000元。趙先生隨後反覆催促對方發貨,但是對方一直沒有回應,直到第二天下午趙先生髮現自己被拉黑,才明白被騙了,於是向警方報案。經查,嫌疑人尹某交代,其在網上發佈口罩銷售虛假信息,共詐騙包括趙先生在內的3名事主合計27000元。目前,尹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3)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解釋第7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部門通知】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五、虛假廣告罪

  (1)虛假廣告罪定義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假借預防、控制特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相關報道

  1月28日上午,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高埔崗市場監管所的執法人員發現微信上流傳一條出售口罩的信息:“我們某莊園醫院有口罩批發零售出售,是 KF94,比 N95 更加好的口罩,總共有50萬個,需要的可以聯繫我,500個起定。 三證齊全,有發票。聯繫電話:****。聯繫人:杜先生。價格16元一個”。 在口罩極度緊缺的情況下,該信息引起執法人員高度關注。通過深入調查,發現該信息是由某莊園醫院醫生杜某於1月27日晚對外發布的,杜某私下聯繫進貨了一批口罩,並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公司 的知名度,冒用公司名義,在微信平臺進行推銷;同時,杜某在無事實依據、未審核內容真實性的前提下,虛構自身產品競爭優勢,宣稱所出售的口罩比 N95口罩防護效果更好,欺騙、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高埔崗市場監管所已責令杜某立即刪除該信息,並對其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3)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222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最高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

  【解釋第5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四部門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六、非法經營罪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違法生產、銷售口罩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1)非法經營罪定義

  非法經營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2)相關報道

  2月1日,廣州市增城區公安分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在新塘鎮西洲大道某倉庫內查處1個涉嫌非法經營口罩的窩點,現場查獲品牌口罩2350個。經查,該倉庫為犯罪嫌疑人劉某租用,其在某電商平臺上經營一間網店,從1月28日至2月1日通過該網店非法經營某品牌口罩,並通過上述倉庫發貨。經進一步偵查,民警掌握了劉某涉嫌哄抬物價的作案事實,隨即將其控制。經審查,劉某供述,其趁近期防護口罩供不應求之機,以低買高賣的方式銷售口罩,並非法獲利31餘萬元。目前,劉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3)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注意: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

  【解釋第6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部門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廣東通告第6條】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牟取暴利的從重處罰。

  為了防控這次突然而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黨和國家調動了一切的物資與人員,竭盡所能的治療確診的患者、排查疑似人員及預防與控制其餘未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員,現這場戰爭正到了最激烈的時候,我們應將全部精力放在防疫抗疫上。只要我們萬眾一心,共同防疫抗疫,我們定能打贏這場無硝煙的戰爭。

  本文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簡稱“四部門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簡稱“廣東通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