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復工、薪酬、工時等問題如何協商

2020太難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眾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生存太難了。上海市總工會、市企聯、市工商聯17日發佈《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的工作提示》,建議勞資雙方有難同擔,共商共諒,共度難關。

《工作提示》建議,當前疫情防控及企業復工時期,勞資雙方本著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難題共同解決、有困難共同承擔的原則,在集體協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諒、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努力推動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集體協商應遵循的原則

《工作提示》明確特殊時期集體協商的三大原則:

——合法合理原則:在疫情防控期間,雙方協商的內容應當堅持合法、合理。

——利益兼顧原則:在疫情防控期間,勞資雙方更應秉承求大同、存小異的理念,既有利於企業的復工復產,又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

——靈活實效原則:圍繞勞資雙方普遍關心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係相關事項,開展應急、應事、一事一議的靈活協商,突出集體協商效能,促進勞資雙方齊心協力、共克時艱。

誰可以當擔集體協商代表?

《工作提示》明確:雙方協商代表人數依法不少於3人,企業方協商代表不得多於職工方協商代表。

在疫情防控期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企業工會聘請工會勞動關係指導員、社會律師、上級工會幹部、企業組織代表等企業外人員作為外聘代表參與協商,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首席代表。

以何種形式開展集體協商?

《工作提示》指出:鼓勵企業與企業工會盡量減少接觸性協商形式,建議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做好協商前的溝通對接工作,提高雙方協商效率。

對還未全面復工的企業,企業和企業工會盡量通過電視電話、網絡平臺等形式開展集體協商。

每次協商應做好記錄,由雙方首席代表和記錄員共同簽字。

哪些事可以進行集體協商?

《工作提示》明確特殊時期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是:

——企業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復工復產的措施;

——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返崗職工的勞動關係處理;

——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期間職工的勞動關係處理;

——因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工時制度、調整薪酬福利、社保繳納、工資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類假的使用、勞動安全衛生及女職工權益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和措施;

——因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開展靈活用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

——其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內容。(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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