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後是否可以開具16%增值稅發票?專票以後怎麼開?

2019年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已經給出了清晰的政策動向:16%的稅率降到13%,10%的稅率降到9%,6%的稅率保持不變。但目前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目前還不知道具體哪一天施行新的稅率,201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和3月7日的財長答記者問都沒有提及這個準確的時間問題,但有小夥伴留言聲稱有內部消息是4月1日開始。

2019年4月後是否可以開具16%增值稅發票?專票以後怎麼開?

  1、增值稅政策執行時間?  個人認為4月1日開始時間過於緊張,但是這不妨礙我們進行討論。我們不妨假設(注意是假設)本次降稅率統一在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2019年4月1日前後,開票稅率的適用的基本原則還是取決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無論是哪一種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稅率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後的,按照新稅率開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絕不等於當事人合同的簽訂日期,有的同學說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簽訂的,按照原稅率開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後簽訂的,按照新稅率開票。這個只要仔細看看增值稅中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腳的。  涉及銷售貨物和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去判斷;涉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等去判斷。  第二、2019年4月1日以後,增值稅新系統是否還可以開具出原稅率16%和10%的發票?  筆者認為系統仍然可以開出16%和10%的發票。比如對於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經確定納稅義務時間的事項,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後開票,系統應當可以開出原稅率的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如果推遲開票且前期並未申報納稅,有暴露自己推遲申報的風險。這個問題需要提前解決。  第三、新系統是否會允許存續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24點之前開具稅率為13%和9%的新稅率的發票?  我們理解,新稅率的發票不會允許提前開具,在目前系統開票狀態下,系統應該會對新稅率的開票節點做出限制,企圖渾水摸魚的企業 不要把稅務機關當傻子。  第四、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在系統中追加新稅率?  我們理解,適用新稅率是一個法定事項,不屬於稅收優惠事項或者特別處理事項,稅務機關不會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授權,沒有這種必要也沒有這種可能。稅務機關會主動升級系統後臺,置入新稅率。除非納稅人根本無法接通互聯網。  2、附:減稅降費疑難問題25答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 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範圍是什麼?  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問: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元)?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問:  (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而是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  (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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