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部门有权收取地面停车费用吗?如果有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冰珍果


小区物业没有资格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的,因为那是小区买房者的公摊面积,不管地面上有多少停车位,多属于各个业主的,只能谁先到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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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区内公共用地,如绿地等资源规划出来的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在法律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被服务的是小区业主,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因此,物业公司在没征得主人的同意下是不可以对小区的公共车位进行收费的。

但现实中却不是这样呢,在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前物业公司就开始对小区的公共车位进行收费,而且收得特别高,根本没经过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更没经过业主们的同意,至使小区的公共财产被物业公司侵占,而业主们往往却无可奈何,即使向有关部门投诉效果也不大,皆因业主们不够团结,没人牵头成立业委会,因此业主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那小区的公共车位是否可以收费?这个就要根据各个小区的情况而定,若公共车位能满足每户业主一个,那就可以不用收费,但若车位比例不足,那是可以收费的,因为公共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属于有车的业主所有,若不收费则有车的业主便损害了没车业主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

那谁可以对小区的公共车位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则根据自己小区及周边小区公共车位的收费情况,由业委会负责拟定小区公共车位的收费标准、使用及管理方案,再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去商定,然后报当地的物价部门审批,再由业委会再委托物业公司去开展小区公共车位的收费工作。

如果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若然物业公司顾及到业主们的利益,可以通过辖区的街道办牵头,征求业主们的意见来解决,这种做法理论上是可以,但现实中难以操作实现。



所收取的公共车位费,除了给物业公司小部分作为车位的管理费后,余下的全部作为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委会代管,至于以后这笔公共收益怎样使用,则由业主大会决定。

无业委会的小区,都是物业公司话事而业主们根本没话事权,基本上都是物业公司想点就点,更别想物业公司会主动把公共车位的收益给回业主的,全部据为物业公司己有。


社会共同体


一般情况下,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有权收取小区内小区地面停车费的,其权利来源于业主的授权。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也就是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之前的物业服务,通常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选聘,并与中标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中,会有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关于小区公共场地用于临时停放汽车并收收取停车费进行经营管理的授权约定。停车费的标准会连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并向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一般不会超过当地政府的指导价。

在正常期物业服务期间,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也有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就公共场地临时停放汽车并收取停车费进行授权的约定,停车费的标准,由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协商一致确定,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经营所得收益,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收益,其中小区地面停车费是比较大的一块,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律师思维


物业是什么东西,是服务业主的,怎能在业主的家里乱收费,除了收取物业费,其它收费都是违法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规范管理物业。


浪漫之吻108017751


物业是压在老百姓身上的一座大山呀 中国老旧小区都没有物业 老百姓都生活的很好很好 近一些年新建的房子 不知道是谁给安排了物业在小区嚯嚯老百姓了。强烈要求取缔物业公司。


聊两句


业主有法可依的自主权跟利益,现实生活中却无发言权,利益被物业强行霸占,谁该为物业的违法行为负责?业主的利益何时能归还?


墨海琴缘


小区停车费

小区地面停车位为业主共有,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除去委托物业公司的管理费部份归业主共有。

小区电梯内的广告费除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费部份归电梯所有权的业主共有,应当用于电梯和二次供水设备维修。


用户曦睿


有业委会的话可以业委会做主,不过很多小区没有业委会,这时候都是物业代收,可以要求物业拿出物价局审批通过的收费许可出来。还有地面车位要核对规划总图,看是否是规划报批时就有的车位还是物业私自将公共道路改为车位,如果报批总图上就有的车位是可以收费的,但是如果是占用公共道路私自划分的车位,物业无权收费的


北极星是娃奴的


小区物业无权单方面收取小区公共区域车位的停车费,物业收取公共区域的停车费必须是要得到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并受权成立的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才能收费,物业只有根据业委会的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收费,物业只能按照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报物价局审核,审批,根据合同中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剩余部分交纳给业委会设立的公共帐户,公共帐户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账户的收入分配要经过业主大会协商,明白了吗?


用户97879175678


       目前的物业触目惊心,已经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物业和居民矛盾日益严重。物业老板躺着赚钱,空手套白狼,无本万利。

          强烈建议取消居民小区物业!大家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向国家反映。说的人多了,才会引起国家重视。

(1)关注《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点“网上信访”-建议征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物业服务。

(2)关注《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左下角有一个政民互动栏,里面有“我向总理说句话”,在这里反映。

    

          1,物业收费高,居民没有话语权,有苦难言。

        从居民拿到钥匙开始,物业就是开发商指定或者本身就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居民无从选择物业,物业定多钱就收多钱。一个小区物业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而支出呢,就雇几个保安和打扫卫生的大爷大妈,能给他们多钱工资?水有自来水公司,电有电业局,煤气有煤气公司,供暖有供暖公司,物业是干啥的?值这么多钱吗?我们很奇怪,以前没有物业居民是怎样活过来的?

         这还不算小区里的停车费和广告收入。我们不明白,属于居民的小区,平白无故来个物业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画框来收取停车费?我们买的地下产权车位,每个月还要收150元所谓车位管理费?凭什么收这么多,仅仅是地下车库有照明灯和隔段时间打扫卫生了吗?

         对于一般家庭,物业费已经是很大一笔支出了。有的相当于家庭一个多月收入,比水电煤气费之和还多,甚至几倍。居民房贷车贷等压力已经很大了,最后还要承受所谓的物业费这么大一个支出,负担太重了。一个虚无的物业公司,挣的钱比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煤气公司收入之和还高,这不太可怕了吗?这就是少数人通过投机垄断占有大量财富的原因。

        

       2,成立业主委员会难。

        按现在的规定,居民不满意物业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协商或者解聘物业,选聘新的物业。可实际操作很难。

         首先,业主就是一盘散沙,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居民就是有想法可怎么实现?谁能有时间有精力把大家召集起来?就是有时间有精力,可这就是和物业做对的事,谁又能毫无顾虑的去这样做?还有居民还得上班养家糊口,也没时间和精力。再说,物业就是打击报复你,都是轻而易举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带头组织,可还要面对层层阻拦和繁琐程序。社区,街道有关人员也早被物业买通,没有他们批准,也不可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艰难,很幸运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可接下来又会是怎样的情形呢?业主委员会初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去和物业协商,要求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而物业是以赢利最大化为基础的,自然会通过贿赂业主委员会的人,给他们减免物业费甚至给予金钱物品。有几个经能受住这样的诱惑?他们本来就不是挣工资的,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义务的。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最后慢慢就和物业沦为一伙,甚至成为物业的帮凶。物业再涨价,他们也就自然会顺着物业了。

         所以说,目前规定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想着挺好,实际上不太可能。

        3,目前物业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基础上的。

       如果说物业是市场化的,那么就应该由居民来自己定价,自由选择物业公司。有人可能会说居民定价会低。这就是市场化,物业服务说白了就像保姆一样,哪有保姆自己给自己定工资的?不可能保姆说我要一万,我要两万雇主就要支付一万两万。这不很可笑吗?你觉得低,你亏了,那你可以离开呀,居民没有强迫你留下服务。而现在就是这种可笑荒诞的状态,物业赖着不走,强留小区,自己定收费标准。绑架了每户家庭的意愿。有的居民收入高,而对于低收入家庭呢?他们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难,还要支付这不合理强加的所谓服务。自己都生活困难了,家里难道还要强加雇个保姆吗?所以说,目前的物业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框架下的。

       4,目前物业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

         没有几个居民能说清楚物业由哪个部门监管,怎样去投诉反映。我投诉几次,毫无用处。回复就是让居民个人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去和物业协商。而这个问题在上面2中已经说了,不可能实现。这就是目前症结所在,物业处于缺乏监管制约,自我独霸的状态。

         综上所述,只有彻底改变目前这种物业形式,由政府的社区街道管理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需费用经过科学合理计算,加入居民水(电或煤气)中,或者单独收取。雇人打扫卫生或交由环卫部门,绿化交由绿化部门管理。这样既降低了居民负担,又可以给没有工作的困难人群提供公益岗位,体现了政府的温暖,一举两得。而不应是目前这种私人盈利的物业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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