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部門有權收取地面停車費用嗎?如果有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冰珍果


小區物業沒有資格收取小區地面停車費的,因為那是小區買房者的公攤面積,不管地面上有多少停車位,多屬於各個業主的,只能誰先到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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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74條規定:“佔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只要是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區內公共用地,如綠地等資源規劃出來的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在法律上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被服務的是小區業主,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因此,物業公司在沒徵得主人的同意下是不可以對小區的公共車位進行收費的。

但現實中卻不是這樣呢,在小區還未成立業委會前物業公司就開始對小區的公共車位進行收費,而且收得特別高,根本沒經過物價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更沒經過業主們的同意,至使小區的公共財產被物業公司侵佔,而業主們往往卻無可奈何,即使向有關部門投訴效果也不大,皆因業主們不夠團結,沒人牽頭成立業委會,因此業主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那小區的公共車位是否可以收費?這個就要根據各個小區的情況而定,若公共車位能滿足每戶業主一個,那就可以不用收費,但若車位比例不足,那是可以收費的,因為公共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屬於有車的業主所有,若不收費則有車的業主便損害了沒車業主的利益,這是不公平的。

那誰可以對小區的公共車位進行收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則根據自己小區及周邊小區公共車位的收費情況,由業委會負責擬定小區公共車位的收費標準、使用及管理方案,再通過召開業主大會共同去商定,然後報當地的物價部門審批,再由業委會再委託物業公司去開展小區公共車位的收費工作。

如果還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 若然物業公司顧及到業主們的利益,可以通過轄區的街道辦牽頭,徵求業主們的意見來解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以,但現實中難以操作實現。



所收取的公共車位費,除了給物業公司小部分作為車位的管理費後,餘下的全部作為小區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委會代管,至於以後這筆公共收益怎樣使用,則由業主大會決定。

無業委會的小區,都是物業公司話事而業主們根本沒話事權,基本上都是物業公司想點就點,更別想物業公司會主動把公共車位的收益給回業主的,全部據為物業公司己有。


社會共同體


一般情況下,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是有權收取小區內小區地面停車費的,其權利來源於業主的授權。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間,也就是小區還未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出業主委員會之前的物業服務,通常情況下,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全體業主通過招投標的形式來選聘,並與中標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會有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關於小區公共場地用於臨時停放汽車並收收取停車費進行經營管理的授權約定。停車費的標準會連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一併向當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一般不會超過當地政府的指導價。

在正常期物業服務期間,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也有關於對物業服務企業就公共場地臨時停放汽車並收取停車費進行授權的約定,停車費的標準,由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協商一致確定,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

利用小區公共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經營所得收益,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共收益,其中小區地面停車費是比較大的一塊,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


律師思維


物業是什麼東西,是服務業主的,怎能在業主的家裡亂收費,除了收取物業費,其它收費都是違法行為,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規範管理物業。


浪漫之吻108017751


物業是壓在老百姓身上的一座大山呀 中國老舊小區都沒有物業 老百姓都生活的很好很好 近一些年新建的房子 不知道是誰給安排了物業在小區嚯嚯老百姓了。強烈要求取締物業公司。


聊兩句


業主有法可依的自主權跟利益,現實生活中卻無發言權,利益被物業強行霸佔,誰該為物業的違法行為負責?業主的利益何時能歸還?


墨海琴緣


小區停車費

小區地面停車位為業主共有,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收費除去委託物業公司的管理費部份歸業主共有。

小區電梯內的廣告費除去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費部份歸電梯所有權的業主共有,應當用於電梯和二次供水設備維修。


用戶曦睿


有業委會的話可以業委會做主,不過很多小區沒有業委會,這時候都是物業代收,可以要求物業拿出物價局審批通過的收費許可出來。還有地面車位要核對規劃總圖,看是否是規劃報批時就有的車位還是物業私自將公共道路改為車位,如果報批總圖上就有的車位是可以收費的,但是如果是佔用公共道路私自劃分的車位,物業無權收費的


北極星是娃奴的


小區物業無權單方面收取小區公共區域車位的停車費,物業收取公共區域的停車費必須是要得到小區業主大會通過並受權成立的業委會委託物業管理才能收費,物業只有根據業委會的委託合同進行管理收費,物業只能按照合同中的收費標準報物價局審核,審批,根據合同中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剩餘部分交納給業委會設立的公共帳戶,公共帳戶的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具體賬戶的收入分配要經過業主大會協商,明白了嗎?


用戶97879175678


       目前的物業觸目驚心,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大家可以通過兩種渠道向國家反映。說的人多了,才會引起國家重視。

(1)關注《國家信訪局》微信公眾號,點“網上信訪”-建議徵集-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物業服務。

(2)關注《中國政府網》微信公眾號,左下角有一個政民互動欄,裡面有“我向總理說句話”,在這裡反映。

    

          1,物業收費高,居民沒有話語權,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本身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有自來水公司,電有電業局,煤氣有煤氣公司,供暖有供暖公司,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隔段時間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已經是很大一筆支出了。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了,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公司,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通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居民就是有想法可怎麼實現?誰能有時間有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有精力,可這就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還有居民還得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你,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序。社區,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主委員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主委員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主委員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物業再漲價,他們也就自然會順著物業了。

         所以說,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目前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自由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你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強留小區,自己定收費標準。綁架了每戶家庭的意願。有的居民收入高,而對於低收入家庭呢?他們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說,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目前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怎樣去投訴反映。我投訴幾次,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後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所述,只有徹底改變目前這種物業形式,由政府的社區街道管理才能解決這個問題。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綠化交由綠化部門管理。這樣既降低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了政府的溫暖,一舉兩得。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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