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实务系列 第四篇:分析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作者:尹就平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笔者在处理一宗工程款纠纷的过程中涉及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强制适用"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对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性质及与质量保证金相关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案例的整理分析,笔者发觉,就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等相关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与我们一般的日常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在本文中,笔者将与您就相关问题进行分享和探讨。

一、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性质及其适用

(一) 法律依据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及性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条中均有相关规定,笔者现节选部分关键条款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法律分析

1.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保证金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应当由合同双方约定。

2.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维修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若存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表明质量保证金的性质是担保,且存在其他担保方式时,不得重复预留。

3.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金额上限为工程结算总额的3%。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可见质量保证金并非法定强制适用的,而是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参考案例

为进一步探究质量保证金是否强制适用的问题,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相关案例情况如下:

【分析】

从案例1-7可见,大部分的案例均认为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应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说明质量保证金是否预留应当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并非强制适用。

【分析】

从案例8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分析】

从案例9可见,即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具体履行情况,预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根据前述规定及法律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否预留应当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并非强制适用。

二、缺陷责任期

(一)法律依据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及其适用等,在相关法条中均有规定,笔者节选其中的关键条款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第八条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9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认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28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二)法律分析

1.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较为特殊的是,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养护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 缺陷责任期一般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较为特殊的是,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的规定,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

4.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相关;按规定,质量保证金应当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返还给承包人。

三、关于保修期

(一)法律依据

关于保修期的定义及其适用等,在相关法条中均有规定,笔者节选其中的关键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二)法律分析

1.工程保修义务为法定义务;法定的保修最低期限根据工程的不同部位确定且有所不同(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且明显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不一致。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中"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可知,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3.承包人的保修期,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及其返还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综述

(一)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担保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保修义务的担保方式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不属法律强制适用的担保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缺陷责任期相关,应由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返还给承包人(可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已支出的部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并无直接关联性。

(三)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缺陷责任期一般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养护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修义务为法定义务,保修期有法定的最低年限,工程不同部位的保修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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