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1980年頒佈了《拜杜法》,支持大學成為國家和區域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之一,並藉此徹底奠定了大學學術資本主義。然而,該法的實施效果自頒佈之日起就一直爭議不斷,包括扭曲了大學傳統的學術規範、誘發了不當專利申請傾向、對基礎研究產生負面影響等。尤其在秉持理性大學主義的學者看來,《拜杜法》阻礙了知識的無限制快速傳播。美國國家研究理事會也關注到這一點,發佈了《大學知識產權管理:公共利益》諮詢報告,對大學知識產權管理的公共影響做了全面分析。圍繞此,近年來美國大學也在轉變理念,從知識管理角度促進成果轉化,不在過多強調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產出回報率,並推出了“快速轉化機制”的新舉措,意在更加快速傳播大學先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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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轉化機制
2014年以來,美國已有20多所著名高校先後建立了Easy Access IP、格式化許可合同、一頁紙許可協議、先試後買、標準化股權交易許可等快速轉化機制。此外,“快速轉化”理念也已在英國、以色列、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得到推廣。概況這些做法,大體具備兩方面特徵:
(1)提供預設明確條款的格式化協議
面對技術成熟度不高、商業化前景不明的科技成果,美國大學認為“快速轉化”機制可以為各方提供相對公平合理的固定格式合同,減少談判磋商時間。格式化協議的內容包括:(1)被許可人無需支付許可費或版稅費,只需支付後續的專利維持費;(2)支持大學與工業界建立緊密的技術合作關係,確保技術得以進一步發展;(3)要求為工業界提供以較低風險商業化大學技術的機會,加強了大學和工業界之間的知識交流。
快速轉化機制的執行過程如下:①被許可人主動聯繫高校,描述技術商業化計劃,而非高校主動推介;②被許可人必須保證,大學擁有技術原創的權利;③被許可人簽署一份1頁紙許可協議;④被許可必須支付專利維持費,確保專利有效。
(2)允許對待交易技術進行驗證,提供臨時許可
為降低教職工初創企業的資金壓力,美國大學允許“先試後買”或提供臨時許可的方式,對技術進行驗證。若教師或第三方企業有能力實現該項技術的產業化,可以再簽訂符合需求的許可協議。“快速轉化機制”採用簡單、透明的交易方式取代不可預期、耗時漫長的許可談判過程,讓科研人員或企業專注於技術開發而非許可談判及許可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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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值得借鑑之處
當前,“快速轉化”機制已在全球主要發達國家得到推廣,其核心理念:①以“轉化速度”為核心目標,強調高校技術的社會影響力,淡化交易金額等經濟效應,例如MIT的技術轉移理念是“Impact but not Benefit”;②不做權屬轉讓交易,取消或簡化商務談判,降低對職業技術轉移人員的依賴,藉助格式許可合同的多樣性滿足企業的不同技術需求。基於此,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秉持“轉化速度”和“交易規模”兼顧的工作理念,對策如下:
(1)針對技術熟化度高的科技成果,鼓勵高校院所取消或簡化商務談判,“先技術轉化、後收益分享”,允許企業先試後買或實施期權許可,制定滿足不同技術需求的格式條款合同。針對重大技術突破、但轉化風險較大的科技成果,鼓勵高校院所發揮自身的“槓桿撬動效應”,親自創辦衍生企業或鼓勵科研人員在職創業,加快新技術的示範應用與市場突破。
(2)快速轉化實施體系必須堅持以組織為主、個人為輔的策略。科技成果轉化中,組織的優勢在信息發佈與最佳轉化對象獲取,個人的優勢體現在克服信息不對稱方面。快速轉化機制意在暫時擱置信息不對稱問題,首先快速搜尋潛在轉化對象,這需要更多發揮組織層面的信息優勢。基於此,當前我國正如火如荼開展的產權制度改革,在不斷加碼科研人員談判能力的同時,應注重組織-個人之間的權力平衡,恢復對大學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信任,不可過度削弱組織權威性,以免徹底破壞大學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愛科創)
常旭華,上海市產業創新生態系統研究中心研究員、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本文轉載自愛科創。文章觀點不代表本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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