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解讀賈躍亭破產離婚案

法律視角解讀賈躍亭破產離婚案


根據新浪財經的報道,樂視控股集團創始人、投資界風雲人物賈躍亭,於2019年10月13日向美國法院主動申請了個人破產重組(Chapter 11),並於申請破產的前2日,即10月11日向中國成都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在賈躍亭申請破產重組之後,已申請離婚賈躍亭之妻甘薇向賈躍亭提出了5.7億美元(人民幣39.83億)的鉅額賠償。一時之間,眾說紛紜。有網友質疑,既然賈躍亭已經申請了破產重組,在外負債累累,為何甘薇仍能在離婚官司中申請賠償?賈躍亭、甘薇此番操作究竟是感情破裂還是所謂的“技術性離婚”?本文將從法律視角為此問題做出解答。

一、索賠?

一般在離婚案件中的“索賠”一詞,是指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其他原因請求損害賠償的,屬於其他的事由,應另案起訴。如果賈躍亭存在上述情形,甘薇可以向賈躍亭提出索賠。

目前我國未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要結合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無過錯方遭受的實際損害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綜合考量。以婚內出軌離婚賠償為例,由於這種賠償實際上一種精神損害賠償,多起補償性質,通常金額不會太大。若當事人請求金額偏離實際情況過多,則有不合理之處。甘薇所提出的天價索賠,其本意極有可能並非請求賈躍亭對其損害賠償,而是主張分得共同財產40億。


法律視角解讀賈躍亭破產離婚案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若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則均屬於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享。201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不能主張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此規定之下,賈躍亭過去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做的連帶擔保所引發的個人債務,都可以解釋成為賈躍亭的個人債務。甘薇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極有可能沒有扣除賈躍亭的各項債務以及被法院扣押、凍結的財產,賈躍亭在國內的資產一半仍屬於甘薇,而對於賈躍亭的個人債務,則與甘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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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離婚之後會如何?

婚姻本就是私法自由的產物。雙方是否感情破裂還是所謂的“技術性離婚”,只有當事人知曉,不容旁人置喙。但是單就法律技術層面來說,一旦賈躍亭和甘薇訴訟離婚成功,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將會確定甘薇的個人財產,甘薇可以以該文書對抗賈躍亭國內的債權人所申請的財產查封、凍結。

賈躍亭在中國本無足夠資產可被執行,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又在美國申請了破產重組。如果他在美國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則解除了債務危機。即使走到了破產清算那一步,當境外資產均被拍賣償還債務後,美國也會解除賈躍亭的還債義務。雖然賈躍亭在美國的個人破產操作是否被中國法院承認未可知,但是一旦在美國破產成功,債權人將更難請求賈躍亭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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