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涉疫情案件快速受理流转?“龙江检察”为您解答!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涉疫情案件快速受理流转?“龙江检察”为您解答!


  对疫情期间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审核受案工作?对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快速受理流转?“龙江检察”为您解答→

  问题1.对疫情期间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审核受案工作?


  解答:对因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期间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问题2.疫情期间是否会出现办案超期的情况?


  解答:办案期限监控是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在疫情期间,案件管理部门会继续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本院所有在办案件进行办案期限监控,并及时将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提示给案件承办人,以保证不会出现案件超期的情况。


  问题3.对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快速受理流转?


  解答:按照高检院关于疫情期间及时规范做好案件受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检察机关将加大对涉及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受理的工作力度,及时规范受理、流转和送案,努力做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


  问题4.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当事人等因疫情不能参与诉讼的情况?


  解答:按照高检院工作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业务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问题5.疫情期间对律师申请阅卷等事项应如何做好审核处理?


  解答:律师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向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事项。各级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律师网上预约材料审查等事宜,并及时进行反馈。律师递交阅卷手续应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中“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栏目中提交扫描件或采取邮寄方式传送相关材料。


  问题6.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如何听取辩护人意见?


  解答: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问题7.疫情期间异地辩护人如何开展阅卷?


  解答:疫情期间,辩护人需要异地阅卷的,应通过本地检察机关联系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协力做好异地阅卷的申请、转交和电子卷宗反馈工作,尽可能保证律师在异地即可阅卷,减少人员流动。

审核: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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