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階段,事關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的九個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階段,多數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會受到負面影響,這會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產生較多不穩定因素,本文梳理了九個關於疫情防控階段,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的九個問題,希望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幫助。

疫情防控階段,事關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的九個問題

一、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答:可以,但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的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以疫情防控為由單方面取消錄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勞動者嗎?

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

疫情防控階段,事關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的九個問題

三、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需要。

法律解析:對於需要續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先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遠程確認,確定續簽的,事後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四、各地政府對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進行復工操作?

答:原則上以實際用工地的有關規定為準。

法律解析: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實際用工地相關規定進行復工,不得違反當地政府規定提前復工。

疫情防控階段,事關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的九個問題

五、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用人單位無法按時復工的,用人單位應如何安排勞動者?

答:(1)休假、倒休:優先安排員工進行帶薪年休假,如果員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倒休。(2)待崗:用人單位長時間無法復工的,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法律解析:對於因疫情無法及時復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勞動者進行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長時間無法復工的,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不超過一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待崗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按黑龍江省規定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對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採取隔離措施?

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甲類傳染病的隔離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實施,用人單位無權對患病員工採取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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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外地返回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視情況採取不同措施處理。

法律解析:

(1)對於確診患病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2)對於疑似患病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立即向所在地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對於外地返回的一般勞動者,按照各地發佈的政策文件進行處理。

八、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不能按曠工處理。

法律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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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及時說明與疫情有關的個人情況和信息?

答:可以。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與疫情有關的個人情況及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發生的,但該情況和信息與勞動合同的履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說明。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情況及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但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情況和信息。且用人單位對收集到的情況和信息的處理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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