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疫情,減免租金何法可依?

法意導言

在新型肺炎疫情的陰霾下,國內許多實體店不得不暫時停業,很多租戶由於封城、隔離、交通管制、工作時間推遲等原因難以及時返城工作。這就使得一方面租戶們無法使用租賃的房屋創造財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繼續支付租金。租金減免日益成為租戶們最關心的問題。1月28日,萬達商業宣佈,將免除全國所有萬達廣場1月24日-2月25日共計33天的租金和物業費。免租金額據估計達到30億元。除了萬達集團,許多業主也主動為租戶免去租金。據瞭解,為對抗疫情,截止1月30日,全國已有超十家房企宣佈旗下商場為商戶減免租金。除了商業性房企,一些房東主動提出減免租戶租金。本文希望通過研究法律規定與相關案例,明確在疫情狀態下,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方便租戶去爭取合情、合理、合法的權益。

一、租金減免的法律依據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常見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如果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租戶可以援引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主張減免應負的民事責任(租金)。認定不可抗力,主要看三個要素:不可預見性、不能避免性、不能克服性。

(1)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性

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

然而,不可抗力在租賃合同中一般規定在“合同解除”條款中,即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而沒有專門的租金減免條款。本次疫情下,大多數租戶並不想解除租賃合同,而是希望減免租金,那麼合同中未約定相關條款,租戶是否有權主張租金減免呢?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效力會得到法律保護。但是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法律來執行。因此不可抗力可以作為租金減免、解除合同的理由。在現實中,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比較高,適用情形比較嚴格。這就需要主張租金減免或者解約的另外一個法律制度:“情勢變更”。

(2)情勢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它的要素有以下三個:無法預見、不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造成不公平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商業風險,如正常的房價波動、股市波動不能作為情勢變更。租戶可以依據情勢變更制度來主張租金減免或者解約。

(3)疫情下的專項司法解釋

2013年6月11日,為應對“非典”期間產生的大量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如下:

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不可抗力)雖然本部司法解釋主要適用於“非典”相關法律糾紛案件,但是對於本次疫情也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二、租金減免的相關案例判決

由於疫情產生的租賃合同糾紛主要來源於2013年非典事件。

1.(2018)魯06民終268號判決書)

“非典”疫情,是突發的、不可預知的災害。在“非典”期間,原告租賃的賓館停止營業,造成經濟損失是現實存在的,該損失是雙方訂立租賃合同時無法預計的,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因此適當減免租賃費符合情勢變更原則。

2.(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2號

關於“非典”疫情,因非法律所界定的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對“非典”時期的租金,原審已酌情予以減免,現翊宇公司要求全部免除,缺乏依據。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非典”屬於不可抗力。

3.(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

基於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根據目前關於非典期間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判決來看,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情形都存在,但是不可抗力的認定相對比較困難。法院傾向於根據公平原則判處酌情減免租金。

三、租金減免的主張方式

1.履行通知義務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不能履行通知義務,擅自終止履約,應當承擔相應的租金或違約責任。

2.積極主張、友好協商

在共同抗擊疫情的情況下,租戶與房東通可以通過友好協商實現減免租金的目的。對於金額不大,尤其是自住房屋租賃,是較為高效、可行的方式。

面对疫情,减免租金何法可依?

3.損失過大,訴諸司法

如果協商不成,對於租金數額較大,尤其是經營性租賃情形,可以在履行通知義務之後,收集相關證據,在合適的時間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在此之前,租戶要注意收集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或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證據,如客流對比、營業收入、經營支出、法規政策等。

由於疫情的複雜性、法律的抽象性和司法判決的不統一,針對與疫情緊密相關的租金減免等問題,由國家機關出臺正式規範性文件以明確處理標準、統一處理尺度,已經成為安定人心,共同抗疫的重要舉措。

相對於出租方,租戶往往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在共同抗擊疫情的形勢下,適當的租金減免,將是這個寒冬一份溫暖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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