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东营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
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核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企业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取得的县级以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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