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出租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对涉出租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当前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外来务工人员陆续返城,各镇街、社区、小区、村居等出租屋(公寓、民宿)出租人务必依法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出租人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按规定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阻碍检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以罚款、拘留;出租人未及时报备租赁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2日


随着复工复学复产潮的到来

从疫情发生地返城的人员

有所增多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

请全市各镇街、社区、小区、村居等

出租屋主

务必依法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送

房屋租赁信息

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对违反规定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以案说法

案例一

李某某于2019年8月份开始,将其位于吴川市黄坡镇人民路出租屋五楼503房租给黄某某居住,至今没有对承租人黄某某的信息进行登记。后于2020年1月22日被黄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对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22日,吴川市公安局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处以罚款处罚。

案例二

2019年12月19日,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蔡某某位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水店村某巷一出租屋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及报送公安机关备案,责令其限期整改。时至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当该所民警再次检查时发现蔡某某仍未按照要求整改。民警出示警察证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审查。经审查,违法嫌疑人蔡某某对自己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2月25日,雷州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蔡某某处以罚款处罚。

案例三

陈某某从2014年6月24日开始,以每个月750元人民币的租金将湛江市霞山区绿塘某村一房屋租给蔡某某居住,一直没有将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按规定登记并申报到相关部门,其行为已达到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标准。2019年12月9日,霞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陈某某处以罚款处罚。

有利于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阻击疫情 人人有责

请广大出租屋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主动登记上报租赁信息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共同战“疫”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出租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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