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對涉出租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

對涉出租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通告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實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當前隨著各行各業復工復產,外來務工人員陸續返城,各鎮街、社區、小區、村居等出租屋(公寓、民宿)出租人務必依法及時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報送租賃房屋信息,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據《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出租人未按規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未按規定報送租住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實,阻礙檢疫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以阻礙執行職務處以罰款、拘留;出租人未及時報備租賃房屋及租住人員信息,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2日


隨著復工復學復產潮的到來

從疫情發生地返城的人員

有所增多

為了加強疫情防控

請全市各鎮街、社區、小區、村居等

出租屋主

務必依法及時向轄區派出所報送

房屋租賃信息

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對違反規定和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


以案說法

案例一

李某某於2019年8月份開始,將其位於吳川市黃坡鎮人民路出租屋五樓503房租給黃某某居住,至今沒有對承租人黃某某的信息進行登記。後於2020年1月22日被黃坡派出所民警查獲。經詢問,違法嫌疑人李某某對其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1月22日,吳川市公安局以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根據《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嫌疑人李某某處以罰款處罰。

案例二

2019年12月19日,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蔡某某位於雷州市新城街道水店村某巷一出租屋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及報送公安機關備案,責令其限期整改。時至2019年12月25日15時許,當該所民警再次檢查時發現蔡某某仍未按照要求整改。民警出示警察證口頭傳喚其至派出所接受審查。經審查,違法嫌疑人蔡某某對自己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報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2019年12月25日,雷州市公安局根據《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嫌疑人蔡某某處以罰款處罰。

案例三

陳某某從2014年6月24日開始,以每個月750元人民幣的租金將湛江市霞山區綠塘某村一房屋租給蔡某某居住,一直沒有將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按規定登記並申報到相關部門,其行為已達到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違法標準。2019年12月9日,霞山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嫌疑人陳某某處以罰款處罰。

有利於遏制疫情擴散蔓延

阻擊疫情 人人有責

請廣大出租屋主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主動登記上報租賃信息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共同戰“疫”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湛江市公安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對涉出租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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