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回来被辞退,怎么办?

勿忘初心45305


首先我觉得你的用人单位对你非常的不公平,而且我对你遇到这种情况而感到愤怒,究尽是一家什么样的用人单位,因为工伤反而把付出代价的员工而辞退。这种冷漠自私的企业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结合百度和一些律师搜集到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辞退劳动者的,这样会损害到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要辞退是要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情形的。那么,员工被公司辞退会有经济补偿吗?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呢?

一、员工被公司开除会有经济补偿吗?

  非因员工原因,公司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员工被公司辞退一般情况是有经济补偿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无故被辞退的情况,建议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果所在的用人单位拒绝的话,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是对仲裁的裁决不满意的话,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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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职场论


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你要查清楚这个私人工厂有没有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的就是劳动关系,没有营业执照一般是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然后看你有没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公司名称的银行工资流水。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要申请劳动仲裁先确认劳动关系。

其次工伤认定问题,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后马上向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比较符合工伤的条件,但是具体看工伤认定书。拿到工伤认定书以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看看是几级伤残。

最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相关的工伤待遇,具体几级伤残赔偿多少钱都有法律明文规定。比如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等,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再说一下辞退的问题,从你描述看公司是为了规避工伤赔偿责任违法辞退,但是因为没有书面的辞退通知,能要到违法辞退赔偿金的可能性较小。


劳动仲裁小助手


马上去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书出来后去做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也就是评残。只要是骨折基本上都可以评十级,评残后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看这个样子厂子没有给你入工伤保险,可以申请四种费用,要求厂子赔偿,具体细节可以关注后私信我。有问必答。


用户6703227301


一年内自己可以报工伤;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两码事,主要看你有没有过错在先,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和本人学习签收,那是违法解除,当然工伤期间明显违反规章制度也可以解除,所以你做两件事情,第一工伤提交认定申请,然后再去仲裁提交违法解除申请,两个事情别混杂


车干车干90197152


您好,工伤回来被辞退,要分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 按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工伤医疗期过了后,如果员工的合同已经期满了,且被评定为7到10级伤残的,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要终止合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可以。这种情况下,你主要看该给你的待遇有没有给全。

第二种 违法辞退

如果不是第一种情形,那么就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你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一般找当地人社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将情况反应给他们,他们会根据你的诉求调查了解情况,然后根据双方的情况,可以调解或者直接诉讼。

希望可以帮到你~


可爱糖


可以去劳动局,活着打12333的电话来针对企业进行投诉。

工伤职工能否辞退和开除要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七至十级职工,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其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达等级的,解除合同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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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无正当理由或者无法提供你
与所在工作岗位的不符合证明,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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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啊国


解除合同公司是要给你补尝的,可以先了解下相关条例,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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