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怎么算?

峰58316646


您这个问题是每个工作的人都想问的问题吧

不过我觉得这个简单:

1,固定工资的,就按照固定工资发放,2、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就发基本工资和提成了。

反正原来怎么发,现在也是怎么发哦,除非公司解散,清算,倒闭了。那算法就不一样了哦!!!


谢谢您的提问!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褚帅de春天


因疫情防控需要,今年的春节假期比往年都要长,各地更是在假期之后推迟了企业复工的时间。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么,很多朋友就会关心,这么长的时间不上班,大家的收入会不会减少,企业会不会正常的发放工资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官方如何回复。

一、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据此,延长的 春节3天假期应属于休息日。

二、延迟复工的这几天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对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 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三、隔离中没法上班或感染了,工资怎么办?

根据人社部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爱大连的松


一、春节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发放有严格规定:

(1)法定节假日: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加班工资按300%发放;

(2)公休日:工资支付是不计薪,加班工资按照200%或150%发放;

(3)部分公民节假日(比如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等):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不算加班工资;

(4)全体公民休假日(因特殊情形而产生的不定期假期):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加班工资按200%或150%发放。

本次延假属于第四种情况,依法来说:如果你选择在家休假,公司也应该照常发薪;如果选择在家远程上班或是到岗上班,就应该按照加班工资发放,或是选择调休。

二、春节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1月31日-2月2日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支付正常工资,在这期间正常复工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采用标准工时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2月3日-2月9日属于地方复工期间,各地方政府把这几天视为什么性质的假期,就按照什么假期来计算。233网校学霸君整理了以下几个地区的工资核算制度。

山东省: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江苏省:因疫情停工员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辽宁省: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四、员工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视为员工在患病期间,参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即可。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由于疫情变化,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可能会经常变化,具体情况参照各省地方政策,以各省发布的文件为准。



怀中猫4525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是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三天。如延长的3天假期被理解为法定节假日,不符合先行的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将导致企业单方承担了全部责任。

另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项内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曾经年少J


受到疫情的影响,很多人要不就是在家上班,不能在家工作就是处于一个待业的状态。但是因为疫情的凶险,谁也不知道这一次的疫情会持续多久。所以在家里又不能上班,那么这种特殊情况下,工资怎么算呢?

问题1: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2: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

问题3:如果在治疗或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处理?

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期间还应该予以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4: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题5:疫情对企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结合“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文件及相关案例,金博大律师团队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外,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给出回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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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各地人社局纷纷颁布通知对疫情期间工资进行了专门规定,专人人士肖峰进行整理如下: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隔离、观察期间

3、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或预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6、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7、企业停工停产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劳动仲裁

8、仲裁时效中止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仲裁审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文件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020年1月23日

文件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文件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工匠览世界


我们老板说,天天连单子都没有,房租都挣不来,多担待吧,风雨同舟共度难关吧。我想了想,对老板说,提什么工资啊,伙食费也甭给了。都是朋友,有啥计较的。我们老板热泪盈眶。











燕山散仙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军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等公有资产单位,工资待遇都会正常发的,民营企业发工资,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我给顾问单位的意见建议是,拍电脑的照片供参考。



黄胜百


特别开心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就是疫情期间工资待遇发放的问题。我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给大家说说。我想在这之前大家也已经看到了从国家部委到省市政府相关机构针对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都发布了一定的通知或者要求。目前我公司是这样安排的,第一:在家办公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正常薪资总额发放;第二:在家不能办公的人员薪资待遇的发放按照国家配套的相关政策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存在不发放的情况。当然,2月份具体工资怎么发,还要看自家用人单位的具体安排!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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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安小夫妻


如果不幸被隔离,可以领取正常工资。隔离期间属于看病就医,从理论上讲,可以将隔离期间算作病假来处理。所以,被隔离时是可以正常领取工资的。公司安排在家上班,依然可以正常领取工资。很多单位在疫情期间选择让员工在家办公,特殊时期在家里办公,也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可以领取正常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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