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违法广告造成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切实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控期间广告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禁发布与疫情防控政策不相符的,含有调侃、夸大疫情、歧视疫区人民等具有不良导向和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广告。

三、严禁发布涉及野生动物及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以及禁止使用的野生动物捕猎工具内容的广告。

四、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五、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以及未严格按照审查批准内容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不得擅自添加涉及疫情防治的内容。

六、承接医疗用口罩、消毒产品(含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广告业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规定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实广告主的身份与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对广告内容,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销售防护用品的广告实施诈骗活动。

七、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建议发布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

八、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防控疫情中积极创作传播公益广告,弘扬社会正能量。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和监管力度,畅通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与疫情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工作。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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