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多名群主被警方約談,微信群這些話不能再說了…

據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消息,近期,由於微信群主縱容疫情謠言,南明區多名群主被約談、批評。

據瞭解,《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警方稱,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間,群主應履行管理責任。

下面是南明警方公佈的信息:

1

1月31日,網民王某華在微信群發佈未經核實的信息稱:“官方人員稱花果園U區新增3例,請各位鄰居注意安全”

經南明警方查明該信息不實後,違法行為人王某華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

在核實群主身份後,南明公安分局網安大隊依法依規約談了該微信群主王某軍,由於其未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導致群成員散佈疫情謠言,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了普法教育,並提出嚴肅批評。

2

1月31日,網民王某蘭在微信群發佈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視頻,並稱“金陽世紀城的武漢大學生已經發病,整棟樓隔離,大家注意點”

經核實,該視頻地點與其配註文字不符,該視頻發生詳細地點位於重慶市渝中區。王某蘭發佈的不實信息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南明警方對違法行為人王某蘭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並對其發佈信息微信群的群主李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3

1月31日,網民王某利在微信群轉發“武漢已經開始追殺流浪狗和貓了”“一旦感染就隔離自生自滅,醫護人員根本就不夠,根本招呼不來”等虛假事實。

南明警方對違法行為人王某利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並對其發佈信息微信群的群主張某進行了電話約談、批評。

4

2月3日13時25分01秒,微信網民曾某在微信群發佈虛假消息稱:

“我去問了,我的天我們這感染的是個人很多的樓盤估計有四十萬人”

南明警方核實為虛假信息後,立即對曾某開展了教育告誡,並對其所在微信群群主張某進行批評教育,普法宣傳,告知其要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5

2月5日16時許,微信網民“楊某萍”在微信群造謠稱,“昨天下午在四醫確診的肺炎病人逃跑了,現在連累的附近幾個小區直接封印了”“就是工人醫院”“湘雅村那裡”

南明警方查獲該違法行為僅用2小時。目前違法行為人楊某萍因涉嫌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楊某萍所在微信群群主王某被南明警方約談教育。

據悉,群主作為群的管理員,應該維護好群裡的秩序,不要讓非法信息、違法行為群裡氾濫,出現了問題要及時管理、報告。

群主有義務管好因滿足自己的需要或解決自己某些方面的問題而組建的群組。群組一旦出現違法情況,群主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履行不同的注意義務,並且在履行義務不當或應當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規定》載明的責任。

贵阳多名群主被警方约谈,微信群这些话不能再说了…

互聯網非法外之地

散佈謠言或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知知貴陽、百姓關注、南明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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