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注意这6种情形,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保险诈骗罪是随着保险业发展而产生的,属于经济犯罪,(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

据统计,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涉及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农业保险,其中车险欺诈占比90%以上。保险诈骗多发于某些汽修厂,修理厂老板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有车主三方联合起来骗保险。

那么,辩护律师在保险诈骗这类案件中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时应该注意哪几个情节呢?

为了总结保险诈骗犯罪无罪辩护规律,胖乎律师从多个案例中梳理出了:保险诈骗罪中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保险诈骗罪注意这6种情形,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一、没有犯罪事实

1.谢某保险诈骗案(湘蓝检刑不诉[2018]5号)

检察院认为:谢某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对谢某不起诉。

2.付某某保险诈骗案(绵涪检公刑不诉[2018]11号)

检察院认为:付某某虽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但骗得的保险理赔金金额达不到构罪标准,依法属于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对付某某不起诉。

二、没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唐某某保险诈骗案(湘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

检察院认为:唐某某用村民的信息以村委的名义进行投保,并获得赔付款81056元,用于村委集体建设,但没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不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结果:对唐某某不起诉。

三、属于民事纠纷

1.臧某某保险诈骗案(河检刑不诉[2018]21号)

检察院认为:臧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其在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后,在修理车辆过程中未履行甲方核定的修理及换件项目,骗取6000元,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对臧某某不起诉。

2.张某保险诈骗案(株天检公刑不诉[2018]4号)

检察院认为: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持其父亲的肺癌确诊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双方因而发生纠纷。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因保险理赔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张某的行为不是一种保险诈骗行为。

结果:对张某不起诉。

保险诈骗罪注意这6种情形,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四、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张某保险诈骗案(民检公诉刑不诉[2017]36号)

检察院认为:张某在保险理赔时,没有实施夸大保险事故损失骗取保险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结果:对张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袁某保险诈骗案(宿区检诉刑不诉[2016]45号)

检察院认为:袁某涉嫌保险诈骗数额不满5万元,且系犯罪未遂,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对袁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中止、自首、未遂等情节

1.孟某保险诈骗案(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认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对孟某不起诉。

2.徐某保险诈骗案(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检察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结果:对徐某不起诉。

保险诈骗罪注意这6种情形,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关于保险诈骗案中不起诉释放的情形暂时整理了这些,如果有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评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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