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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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一到十五,我们全民战“疫”的庚子新年,就这样过去了!

当下,随着疫情的严峻性加剧,政府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控手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强,这其中包括有选择地公布部分确诊患者的生活轨迹等基本信息,导致患者的真实身份很快被锁定,由此引发了此举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讨论。

在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隐私权是否应该被限制?被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我们根据当前特殊时期的严峻形势,结合民众的知情权与患者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来探讨,最终尝试在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博弈中,找到平衡点。

讨论前,我们先查阅一下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涉嫌侵犯隐私权。《传染病防治法》则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制度,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违者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无论是向特定的人提供,还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规定看似很严谨,仿佛操作起来应该很容易。

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然而,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在面对突然而至的危机事件时,老百姓往往束手无策,自媒体的泛滥导致谣言就像是社会中的“流感病毒”,时而爆发、时而平静,其产生和发展甚至会产生蝴蝶效应。无数真假消息满天飞,在官方辟谣之前,老百姓的紧张神经往往无法松弛。公众对疫情真实情况和危害情况的知情权在最初阶段往往无法实现,以致于在最初泄露武汉返乡人员信息事件中,最初的泄露和后续的传播,都是基于最初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而引起的一种社会性恐慌所产生的盲目冲动所致。这些人又和上述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所要规制的对象存在不一致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一旦危险逼近,人们往往因恐慌而无所适从。譬如小区住户对于媒体报道的其所在小区存在的病毒感染者的基本信息是否有权知情?感染者所在楼栋和除了姓名之外的其他基本情况可否公开?类似问题接踵而至。而如何平衡小区内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成了横亘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天然的,冲突更是不可避免的。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将是风险社会长期存在的重大问题。如何实现理性的平衡,需要在特定场景中做出具体的区分和判断。

在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国外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比如在美国,医院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非常严格:电梯、走廊、咖啡厅等公共场合不能讨论病人的病情;写有任何病人信息的纸张不能扔进普通垃圾箱,而应扔到特制的上锁的回收箱内,由医院统一销毁处理;医院的电脑都必须由医护人员用自己的ID登录才能使用,用完必须马上退出,以免旁人看到里面的内容;病人的病情只能向病人本人及病人签字指定的家属交待,其他人都无权知晓;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只能通过电脑查看与工作有关的、亲自经管病人的信息,查看其他病人的信息都属违法;没有病人的书面签字同意,任何人不能给病人拍照、录像。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某著名球星化名住院,一些并不直接参与他医疗的医护人员非常好奇,想知道他到底得了什么病,于是通过医院的计算机系统查看了他的病历资料。此事被发现后,他们全部被院方开除。

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就国内情况而言,譬如甲系传染病患者,仍然不知疲倦带病坚持工作。乙知道后,将甲患病情况对外披露。在此事件中,虽然乙是披露了甲患病的事实,但是如果不披露,那将极有可能给其他人带来传染的巨大危险。我们会发现,如果乙的披露行为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乙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当然,该案例成立的前提是,甲所患传染病并非本次爆发的新冠肺病,否则基于其强烈的传染性和杀伤力,可能或者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那就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今社会,媒体无所不能,信息的完全管控和封闭早已无法进行。及时、透明、公开地披露真实信息,不仅不会引发恐慌与质疑,反而会让公民因享受到知情的权利,产生受法律保障的安心感,从而更加客观冷静地面对疫情。如何消除或者减少公众的担忧?披露相应的真实信息或许是不二法则。但如何有效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有专家指出,最好的方法是在使用公布前,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脱敏处理,达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标准后,相关部门方可以使用甚至对外公布。

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当下,从公共安全角度出发,收集疫情人员信息,特别是对疑似感染者及时进行个体监控和隔离是必要的,但这样的监控和隔离应严格把握适度原则,这样的权力也应仅限于掌握在疫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手中。

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现实的复杂发展让侵犯隐私权的对象从受赠人转移到了捐赠人。严格来讲,慈善首先是一种权利,而并非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与良心上的“义不容辞”混为一谈。

实践中,有些单位采用道德绑架的方式,公布未捐赠者信息,采取公示注明捐赠数量为“0”的方式,迫使员工“被自愿捐赠”,这种强制派捐因而被贬称“苛捐”。此举不仅有悖于《慈善法》中“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也明显侵犯了未捐赠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可见,在组织捐赠时,保护捐赠人的匿名权利和是否捐赠的自愿性,也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面对的课题。当然,个人隐私固然重要,但不能时刻都以此作为挡箭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适当的权利让渡也是应该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重大公共利益一旦发生冲突,我们的选择只能是后者。我们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损害基于重大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由此想到,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丧失了自己面对问题的独立判断力!人云亦云只会让事情变得一团糟,只有允许不同的观点存在才能百花齐放,正如没有登过高峰的人不应质疑攀登者的视野,纵使我们怀疑甚至鄙视很多人的观点和做法,也要给自己留下以后改错的机会。即使在家隔离太久,也决不能在莫衷一是的刻意谎言中意淫、迷失、沉沦。时刻保持清醒,客观而公正,才是爱国的标配!再进一步想到,当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时,我们也不能简单的以“做最好的自己”来逃避一个有良知公民应有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就像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所说的那样“我力求客观,但绝不冷漠”。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遵循一种理性的思维原则,又同时需要我们不断地切入到现实的场景之中,用同理、共情的方式,去感受那些患者们深入肌理的切肤之痛。

All life is problem solving(生活的本质就是解决问题)。

在疫情爆发的当下,我们要始终相信公众有阅读和理解判断的能力。

一如弥尔顿所说:“无论你拿到什么书都可以念,因为你有充分的能力来探讨每一件事物,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新的一年,我们将最终战胜新冠病毒,这是一种“说到一定能够做到”的能力和决心!

周成: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的隐私权受限引发的几点思考

武汉加油!

湖北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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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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