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为什么不能让业主们自己选择呢?

裕立人生


新小区落成以后,在小区业委会成绩之前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在业委会成立之后,如果不满意,可以更换物业,由业委会出面去申请招标,选择物业公司。

业委会委员是由业主大会推选出来,其中主要成员都是本小区业主,还有开发商代表。有了业委会以后,由委员提出更换解聘及更换物业的要求。然后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决定。投票数只有支持的超过一半才能通过决议,解聘原有物业,并授权业委会或者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结束后,业主还要评标,选出最后的物业公司,并召开业主大会对这次的招标结果进行投票选择。

而通过了业主大会,选定了物业以后才会进行新老物业的交接。而如果没有通过表决,那么就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

总之过程既艰辛又漫长,而且中间又容易出各种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虽然这么一套程序下来确实保障了业主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人的想法都是一致的。虽然半数同意了,到总会有少数人是不同意的。并且招标工作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公正公开,很可能会被有心人左右。

业主大会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全体业主的一半以上,有的小区甚至都难以凑齐参会的业主,连业委会都不能成功选举。因此理想的规则都是美好的,到了现实去实施也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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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度的灰


目前我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组成的业主大会决定的。小区在还没有销售之前,开发商是小区内唯一的大业主,因此小区内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开发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业主规约》因此我们可以说前期物业企业是由小区内的唯一大业主选聘的。在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的。从上面的细述我们可以看到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成立了业主大会后的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小区内唯一的大业主和小区内的业主大会选定的。

在楼宇还没有销售之前,开发商是小区内唯一的大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发商在销售之前,必须根据市场竞争机制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并制定小区内的《临时业主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在业主入住之前选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才能确保业主入住之后,电力供应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门禁系统安全运行;才能保障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清运的有序进行。

在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 只要经小区内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就可以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管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内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们应该好好学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好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提出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可以选择啊!

作为曾经的物业过来人和现在的业委会成员看到这个问题,很想回答一下。

当业主成立了业委会后进入合法的程序,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对目前在管理的物业公司进入审核,提出物业管理中各项的整改方案,如果物业服务到位,我们没有理由辞退该公司,只能服务期到达后才能变更物业公司。

如果通过整改还达不到合同的约定,那可以用书面形式向物业公提出终止合同,但却并不是只需要个别业主的意见就可以,而是需要通告及召开业主大会进行。

物业行业,物业公司还有业主的物业意识基本上都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大开发开始增长的。其中还跟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密不可分。但是快速增长就跟房子快速修建一样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根基不好自然歪。物业在06-08年左右(一线城市估计更早)开始蓬勃发展。就我当年所在的城市来说,各种物业公司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的成长从几十家变道200/300家。其中有政府部门的,国企背景的,外资五大行的,大小开发商的,村乡拆迁还建自立的等等。业主的物业意识和矛盾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激增。物业一方面要为业主服务,一方面要保护自己还要一方面大力宣传物业意识,还有配合政府各个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业主一方面要便宜实惠,一方面要高端服务,后来2010-2012年以后随着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矛盾稍微平和不少。双方都差不多能做到有法可依。不用再过激,打架,恐吓,烧车,砸物了。

也可以这样说,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就像鱼和水,谁也离不开谁,但是如果小区物业服务特别差且完全不负责任时,是可以走正规程序更换物业,并且业主自己选择的!


小扒说房


谁说不能选择?问题是你以及你的左邻右舍参加选择了吗?

选择的第一步骤,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里的关键是,当自己没有能力召集的时候,当有他人召集时,至少你要积极主动参加吧。如果再热心一点的话,邀请自己,动员自己的左邻右舍按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要求算不算太高?

问题在于,当有人花了多少功夫和精力去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却有很多人是冷漠的,无动于衷的,甚至是以“贼眼看人,人人是贼”的心态去怀疑热心召集人,筹备人的。

第二步骤,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确定要更换物业公司的时候,你是否花了时间和精力,去其它小区考察,调查过多家物业公司,比较出哪几家做的更好,哪家价格更公道,并把你认为好的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推荐了吗?

如果你做了这些,那祝贺你,你是一位优秀的小区业主和小区居民。如果这些都没有做,也不愿意做,那还是闲嘴吧,你不配提这个问题。


锐眼说小区


按照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是必须由业主选定的,但是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尽管前期的各类文件要求和相应条款都有,但执行的机制严重缺位!是属于法规与执行两张皮,有效的监管更是空白。所以才出现了首期物业由开发商带入,业主们没有维权的规范意识更是无人引领,待若干年后矛盾凸显个人利益明显吃亏了才反应过来,此时矛盾大多已激化,处理则需要更高的水平能力和精力。眼下大多数小西都处于这种状态,只有这时业主们的心才相对的齐整一些。但业主大会的召开是所有小区的难点和关键!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就是政府的专职人员都怵头的事,何况业主委员会的兼职人员呢。都知道通过业主大会由业主来选定物业是最没毛病的,就是组织起来困难重重,障碍多多。心齐还好办一些,如果再涉及几方利益则会空耗许多时间和精力,所以,基层政府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业主选聘物业的工作才有保障。


偌知小


经历过业委自治的人告诉你一段感受,2017年成都武侯罗业主的血说明业委会是撕裂业主群体制造社会不安定的毒瘤,可悲的是武侯法院区府街办公安分局束手无策。业委和追随者们极端的个人利益诉求使他们具有强烈的目标实现欲和攻击反对声音的冲动,一个连水电气都拒付的群体他们不可能中性、中立的‘’协调和处理‘’业委、业主、物业、自来水、电业、煤气等各方关系。罗浮业委都是由个人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苦大仇深的欠费业主组成,政工出生的业委李主任更是为了复仇从亲属名下过户0.07平米有了业主身份才进入了业委,近2千户的小区李主任仅凭0.07平米且长期不居住就负起了保值增值还提供超低服务费的责任。最为可恨的是同为业主的李主任为了个人相中的物业能进场忽视歪曲广大业主追求‘碧桂园’‘金科’‘万达’等高品质高价位物业服务的共识,通过用公共收益以补贴的方式收买寄居小区贪便宜是非不分的老人,唆使、怂恿他们用恐吓、诬告、围攻、殴打、谩骂等手段压制不同意见业主,把凡是要求理性维权的业主都被污蔑为物业关联方,诬告信函满天飞缠闹街办工作人员闹访市政府,为了拉选票不顾营运成本不可实现抛出超低物业费做诱饵,最后再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投票表决程序等比例计入一大批拒绝参与的反对派业主,最终达到自己想要的任何结果,实现权利变现。老赖可以限高,霸座可以拘留,为什么以‘’风把树叶刮进家鸟粪掉头上‘’为由都成为欠费理由的就没办法呢?在这样的业委会治下有公平正义吗?欠费赖账和履行义务的在投票权被选举权上不加区别‘’权利义务对等‘’在哪里?把花园小区搞成了贫民窟卖房走人的委员们责任在哪里?制度设计中为什么没有让委员抵押自己的房产为履职行为作保的设定?为什么没有为滥权渎职行为买单的规定?


手机用户55505384345


也说选择物业公司

①前期物业公司业主不能自主选择,而是由开发商送定的。

②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根据大多数业主和占面积半数以上业主的意见形成决成决议,可另行选择物业公司。

③业主个人或少数业主无权选择物业公司,只能服从“双过半”业主的意愿。


风冷胡杨林


有没有可能是因为多个方面的利益输送太大,业主都是砧板上的肥肉呀,业主买个沙子都有一些来历不明的闲散人员老故意刁难老百姓。



薄情世界里深情的我


强力要求:取消落后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模式,大力提倡:建立现代化小区自治物管模式。

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权大钱多,能够搞定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而小区业主委员会权小没钱,得不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物业公司是企业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存在强收费弱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经常发生收取物业费难的问题,当矛盾激化时,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就断水、电、气、暖,不准业主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大门。甚至发生物业指使保安暴力对待业主,更严重的是有些物业公司涉黑恶势力来对付业主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和业主之间存在着先天性的对抗矛盾,难以解决。

建议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改革:提倡由小区业主自治管理。

现在小区所有的物业管理并不是物业公司全是自已做的,也做不了。而是要找社会各行各业专业单位和个人来做。所以,小区业委会可聘用专业物业管理人才为物管顾问,成立自已的物管团队更换掉物业公司。

建议:在开发公司售房后的前期(3年内)小区物业管理由开发公司负责(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在售房3年内(前期物管)不得收取物业费,并且要解决好开发公司建房遗留下的各种问题。3年期满,开发公司必须申请"移交该小区物业管理"报告交给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停止售房。由住建主管部门通知街道、社区负责成立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负责组织业委会委员们进行专业物管培训教育后接收小区物业管理。街道、社区负责对该小区业主委会进行督查监管,实行小区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 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制定出业主委会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制定业委会委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业委会全面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由业委会聘用专业物业管理顾问及工作人员,不得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单位进行全面管理。业委会在专业分类管理方面可实行招标制: 例如在安保方面聘保安公司,在清洁卫生方面聘保洁公司,在维修方面请各专业维修单位,在绿化方面请专业绿化单位。这样的管理既专业做的好又省钱,也不存在业委会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小区在街道丶社区部门的指导下,对业委会进行定期换届选举。业委会要建立网络"业主自治群“,及时收集业主们的合理化建议和议建,更加有利于小区管理。业委会收取大量的物业费丶广告费丶停车费等资金,除了用于小区业委会委员以及物业管理顾问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于各种物业维修费、办公费、管理费、税费等费用。剩余的大量资金永远留存在小区业委会,可用于规划美化小区、增添设施、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也可以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做到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体现小区业委会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让肉烂在小区业委会大锅里。使广大业主们共同受益,促使业主能主动按时交纳物业费。真正实现文明和谐、清洁卫生、安定困结,利国利民的"现代化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模式。

另外,关于 "去消物业公司将会造成全国700多万物业管理人员的失业?"问题。

答案是:

700多万各行各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将被小区自治管理的业委会转换全部聘用了,不会造成大量物管人员失业的问题。让黑心的物业公司老板失业,失去了巨额利益,让这些巨额利益永远造福于本小区业主自已。


手机用户2718664634


国家应修改物业法,前期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小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公共范围水电,绿化管理,保洁人员工资,安保人员工资,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等等),由开发商负责开支。在小区业主入住达到60%以上方可由政府基层组织居委会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决定重聘物业或实行自治管理。在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前期物业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退出。后期物业或自治必需做到在居委会,业委会监管下实行帐目公示,人员配备公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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