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為什麼不能讓業主們自己選擇呢?

裕立人生


新小區落成以後,在小區業委會成績之前是由開發商指定物業公司。在業委會成立之後,如果不滿意,可以更換物業,由業委會出面去申請招標,選擇物業公司。

業委會委員是由業主大會推選出來,其中主要成員都是本小區業主,還有開發商代表。有了業委會以後,由委員提出更換解聘及更換物業的要求。然後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投票決定。投票數只有支持的超過一半才能通過決議,解聘原有物業,並授權業委會或者招標公司進行公開招標。

招標結束後,業主還要評標,選出最後的物業公司,並召開業主大會對這次的招標結果進行投票選擇。

而通過了業主大會,選定了物業以後才會進行新老物業的交接。而如果沒有通過表決,那麼就需要重新進行招投標。

總之過程既艱辛又漫長,而且中間又容易出各種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雖然這麼一套程序下來確實保障了業主的權利,但是並不是所有人的想法都是一致的。雖然半數同意了,到總會有少數人是不同意的。並且招標工作並不一定能夠完全公正公開,很可能會被有心人左右。

業主大會參加人數必須達到全體業主的一半以上,有的小區甚至都難以湊齊參會的業主,連業委會都不能成功選舉。因此理想的規則都是美好的,到了現實去實施也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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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度的灰


目前我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就是由全體業主共同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小區在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是小區內唯一的大業主,因此小區內物業管理企業是由開發商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定並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制定《臨時業主規約》因此我們可以說前期物業企業是由小區內的唯一大業主選聘的。在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小區業主大會決定的。從上面的細述我們可以看到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和成立了業主大會後的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小區內唯一的大業主和小區內的業主大會選定的。

在樓宇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是小區內唯一的大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開發商在銷售之前,必須根據市場競爭機制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制定小區內的《臨時業主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在業主入住之前選定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才能確保業主入住之後,電力供應系統、消防系統、電梯系統、排水系統、照明系統、安防系統、門禁系統安全運行;才能保障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清運的有序進行。

在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 只要經小區內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國家為了更好地規範和監管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證了小區內業主的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業主們應該好好學習國家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好小區業主自治管理的權利,而不是提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問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可以選擇啊!

作為曾經的物業過來人和現在的業委會成員看到這個問題,很想回答一下。

當業主成立了業委會後進入合法的程序,通過物業管理合同對目前在管理的物業公司進入審核,提出物業管理中各項的整改方案,如果物業服務到位,我們沒有理由辭退該公司,只能服務期到達後才能變更物業公司。

如果通過整改還達不到合同的約定,那可以用書面形式向物業公提出終止合同,但卻並不是只需要個別業主的意見就可以,而是需要通告及召開業主大會進行。

物業行業,物業公司還有業主的物業意識基本上都是隨著我國房地產大開發開始增長的。其中還跟政府的主導和推動作用密不可分。但是快速增長就跟房子快速修建一樣肯定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矛盾,根基不好自然歪。物業在06-08年左右(一線城市估計更早)開始蓬勃發展。就我當年所在的城市來說,各種物業公司開始如雨後春筍般的成長從幾十家變道200/300家。其中有政府部門的,國企背景的,外資五大行的,大小開發商的,村鄉拆遷還建自立的等等。業主的物業意識和矛盾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激增。物業一方面要為業主服務,一方面要保護自己還要一方面大力宣傳物業意識,還有配合政府各個部門的管理和指導。業主一方面要便宜實惠,一方面要高端服務,後來2010-2012年以後隨著各方面法律法規的完善,矛盾稍微平和不少。雙方都差不多能做到有法可依。不用再過激,打架,恐嚇,燒車,砸物了。

也可以這樣說,物業和業主的關係就像魚和水,誰也離不開誰,但是如果小區物業服務特別差且完全不負責任時,是可以走正規程序更換物業,並且業主自己選擇的!


小扒說房


誰說不能選擇?問題是你以及你的左鄰右舍參加選擇了嗎?

選擇的第一步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這裡的關鍵是,當自己沒有能力召集的時候,當有他人召集時,至少你要積極主動參加吧。如果再熱心一點的話,邀請自己,動員自己的左鄰右舍按時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樣的要求算不算太高?

問題在於,當有人花了多少功夫和精力去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卻有很多人是冷漠的,無動於衷的,甚至是以“賊眼看人,人人是賊”的心態去懷疑熱心召集人,籌備人的。

第二步驟,當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確定要更換物業公司的時候,你是否花了時間和精力,去其它小區考察,調查過多家物業公司,比較出哪幾家做的更好,哪家價格更公道,並把你認為好的物業公司向業委會推薦了嗎?

如果你做了這些,那祝賀你,你是一位優秀的小區業主和小區居民。如果這些都沒有做,也不願意做,那還是閒嘴吧,你不配提這個問題。


銳眼說小區


按照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是必須由業主選定的,但是商品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儘管前期的各類文件要求和相應條款都有,但執行的機制嚴重缺位!是屬於法規與執行兩張皮,有效的監管更是空白。所以才出現了首期物業由開發商帶入,業主們沒有維權的規範意識更是無人引領,待若干年後矛盾凸顯個人利益明顯吃虧了才反應過來,此時矛盾大多已激化,處理則需要更高的水平能力和精力。眼下大多數小西都處於這種狀態,只有這時業主們的心才相對的齊整一些。但業主大會的召開是所有小區的難點和關鍵!相當耗費時間和精力,就是政府的專職人員都怵頭的事,何況業主委員會的兼職人員呢。都知道通過業主大會由業主來選定物業是最沒毛病的,就是組織起來困難重重,障礙多多。心齊還好辦一些,如果再涉及幾方利益則會空耗許多時間和精力,所以,基層政府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這樣業主選聘物業的工作才有保障。


偌知小


經歷過業委自治的人告訴你一段感受,2017年成都武侯羅業主的血說明業委會是撕裂業主群體制造社會不安定的毒瘤,可悲的是武侯法院區府街辦公安分局束手無策。業委和追隨者們極端的個人利益訴求使他們具有強烈的目標實現欲和攻擊反對聲音的衝動,一個連水電氣都拒付的群體他們不可能中性、中立的‘’協調和處理‘’業委、業主、物業、自來水、電業、煤氣等各方關係。羅浮業委都是由個人利益沒有得到滿足苦大仇深的欠費業主組成,政工出生的業委李主任更是為了復仇從親屬名下過戶0.07平米有了業主身份才進入了業委,近2千戶的小區李主任僅憑0.07平米且長期不居住就負起了保值增值還提供超低服務費的責任。最為可恨的是同為業主的李主任為了個人相中的物業能進場忽視歪曲廣大業主追求‘碧桂園’‘金科’‘萬達’等高品質高價位物業服務的共識,通過用公共收益以補貼的方式收買寄居小區貪便宜是非不分的老人,唆使、慫恿他們用恐嚇、誣告、圍攻、毆打、謾罵等手段壓制不同意見業主,把凡是要求理性維權的業主都被汙衊為物業關聯方,誣告信函滿天飛纏鬧街辦工作人員鬧訪市政府,為了拉選票不顧營運成本不可實現拋出超低物業費做誘餌,最後再通過一系列眼花繚亂的投票表決程序等比例計入一大批拒絕參與的反對派業主,最終達到自己想要的任何結果,實現權利變現。老賴可以限高,霸座可以拘留,為什麼以‘’風把樹葉刮進家鳥糞掉頭上‘’為由都成為欠費理由的就沒辦法呢?在這樣的業委會治下有公平正義嗎?欠費賴賬和履行義務的在投票權被選舉權上不加區別‘’權利義務對等‘’在哪裡?把花園小區搞成了貧民窟賣房走人的委員們責任在哪裡?制度設計中為什麼沒有讓委員抵押自己的房產為履職行為作保的設定?為什麼沒有為濫權瀆職行為買單的規定?


手機用戶55505384345


也說選擇物業公司

①前期物業公司業主不能自主選擇,而是由開發商送定的。

②有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根據大多數業主和佔面積半數以上業主的意見形成決成決議,可另行選擇物業公司。

③業主個人或少數業主無權選擇物業公司,只能服從“雙過半”業主的意願。


風冷胡楊林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多個方面的利益輸送太大,業主都是砧板上的肥肉呀,業主買個沙子都有一些來歷不明的閒散人員老故意刁難老百姓。



薄情世界裡深情的我


強力要求:取消落後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模式,大力提倡:建立現代化小區自治物管模式。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權大錢多,能夠搞定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而小區業主委員會權小沒錢,得不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物業公司是企業性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存在強收費弱管理,服務不到位問題。經常發生收取物業費難的問題,當矛盾激化時,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就斷水、電、氣、暖,不準業主裝修材料車輛進入小區大門。甚至發生物業指使保安暴力對待業主,更嚴重的是有些物業公司涉黑惡勢力來對付業主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和業主之間存在著先天性的對抗矛盾,難以解決。

建議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改革:提倡由小區業主自治管理。

現在小區所有的物業管理並不是物業公司全是自已做的,也做不了。而是要找社會各行各業專業單位和個人來做。所以,小區業委會可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才為物管顧問,成立自已的物管團隊更換掉物業公司。

建議:在開發公司售房後的前期(3年內)小區物業管理由開發公司負責(或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在售房3年內(前期物管)不得收取物業費,並且要解決好開發公司建房遺留下的各種問題。3年期滿,開發公司必須申請"移交該小區物業管理"報告交給住建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停止售房。由住建主管部門通知街道、社區負責成立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負責組織業委會委員們進行專業物管培訓教育後接收小區物業管理。街道、社區負責對該小區業主委會進行督查監管,實行小區業委會自治管理的模式。 在街道、社區指導下制定出業主委會收取物業費的標準,制定業委會委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業委會全面負責小區日常管理:由業委會聘用專業物業管理顧問及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物業管理公司單位進行全面管理。業委會在專業分類管理方面可實行招標制: 例如在安保方面聘保安公司,在清潔衛生方面聘保潔公司,在維修方面請各專業維修單位,在綠化方面請專業綠化單位。這樣的管理既專業做的好又省錢,也不存在業委會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小區在街道丶社區部門的指導下,對業委會進行定期換屆選舉。業委會要建立網絡"業主自治群“,及時收集業主們的合理化建議和議建,更加有利於小區管理。業委會收取大量的物業費丶廣告費丶停車費等資金,除了用於小區業委會委員以及物業管理顧問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用於各種物業維修費、辦公費、管理費、稅費等費用。剩餘的大量資金永遠留存在小區業委會,可用於規劃美化小區、增添設施、改善小區居住環境,也可以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做到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體現小區業委會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讓肉爛在小區業委會大鍋裡。使廣大業主們共同受益,促使業主能主動按時交納物業費。真正實現文明和諧、清潔衛生、安定困結,利國利民的"現代化小區業主自治管理"模式。

另外,關於 "去消物業公司將會造成全國700多萬物業管理人員的失業?"問題。

答案是:

700多萬各行各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將被小區自治管理的業委會轉換全部聘用了,不會造成大量物管人員失業的問題。讓黑心的物業公司老闆失業,失去了鉅額利益,讓這些鉅額利益永遠造福於本小區業主自已。


手機用戶2718664634


國家應修改物業法,前期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小區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公共範圍水電,綠化管理,保潔人員工資,安保人員工資,設備維修人員工資等等),由開發商負責開支。在小區業主入住達到60%以上方可由政府基層組織居委會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決定重聘物業或實行自治管理。在小區成立業委會後,前期物業在辦理完交接手續後方可退出。後期物業或自治必需做到在居委會,業委會監管下實行帳目公示,人員配備公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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