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不能上班的会有工资吗?

风驰电掣的鬼


肯定有工资,首先,暂时不能开工是为了大局利益出发,任何个人利益在国家利益面前都是那么的渺小,其次,国家给了很多单位各种优惠政策,单位没有理由不发工资,即便再停工几个月,基本工资还是有的,我单位目前安排大家都在家办公,只要不影响工作,一分钱不少发,股东们一致商量抗到最后,没有过不去的坎,大疫当前,积极配合国家安排,其他都无所谓。


单一细胞生物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第1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其中,2月2日是周日,即本次春节假期实际延长2日: 1月31日和2月1日。第3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未休假工资”,可通俗理解为“加班费”。

对于1月31日和2月1日的假期性质认定,分歧明显。性质认定的差异将影响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补休或调休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目前,有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提出的共四种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法定节假日说”

这一观点认为,延长的2天春节假期,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下将原规定的春节3天假期延长2天,延长的2天假期属于全国的法定休假日。依据这种观点,援引《劳动法》第44条和第51条,延长的2天假期是带薪休假;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得安排补休。

假如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对于加班的劳动者只能发放加班费而不得补休,与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内容相悖。因此,随着研究和讨论的深入,“法定节假日说”的观点逐渐被抛弃。

二、“特殊假期说”

这一观点认为,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属于“特殊假期”,即基于特殊事件(如重大活动)安排的休假。具体而言,此次延长的缘由和功能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关“特殊假期”的安排,此前有先例,但各地对“特殊假期”的放假做法和工资支付安排并不一致。北京奥运放假属于带薪休假,未休假应补休;全国抗战纪念日放假当日工作的职工应发工资并补休;广东台风和杭州G20放假安排交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可见,有关“特殊假期”的政策立法本身处于模糊状态,即使将本次春节延长假期认定为“特殊假期”,也无法明确解释现有通知以外对延长假期的进一步安排。遵循假期法定主义原则,“特殊假期说”并不可取。

三、“防控措施说”

该观点认为,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是为了避免人员聚焦防控疫情发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延长春节假期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种隔离措施,在此期间工作的职工属于正常劳动。延长假期期间无论是参加工作还是未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正常发放工资。

这一观点将全国放假理解为“全国隔离”,那对有暴露史公众的“隔离治疗”又属于什么?再者,向所有员工正常发工资的做法对于加班员工不甚公平。从按劳分配的角度上说,该观点难以让广大劳动者接受。并且,如果所有职工均要发放工资,恐对于大批中小企业是雪上加霜。

四、“休息日说”

对于延长的两日春节假期性质,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休息日”。如,上海市人社局明确“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处理”;厦门市人社局称“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广东、四川、南京等地文件则强调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补休”或两倍加班工资的做法,没有明确延长假期的性质。“休息日说”主要是从国务院通知提到的加班待遇论证。《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对于延长的两天假期,优先安排的是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发放加班工资。该做法与《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休息日加班相符。因此,应认定为“休息日”。

另有持“休息日说”的论者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论据,该行政法规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在“休息日说”的基础上,再有论者提出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调休假。“调休假说”同样认为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同时该观点提出,延长假期造成的休息日增加是调休的结果。即延长春节假期仅改变公休日的休息日期,而未改变公休日的天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没有明确调休的安排,事实是将这两天休假的调换时间交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如果单位安排疫情之后的周休日上班来调换这两天假期,无需支付加班费;而在延长假期2日内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支付两倍加班工资。

预计“休息日说”的观点会成为此次春节假期延长的官方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则是休息日后还需不需要调休?

作者看来,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待疫情危机解除后,允许企业安排调休补上两天班,是更为妥当的选择。一来,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且劳动者调休工作两天也是多发两天工资,双方都不亏。二来,对于大中小学的延迟开学已有政策说明周六日补上课及压缩暑假,企业经营未尝不可“补上班”。这次突如其来的漫漫假期已让我们意识到,放假是好事,放太多假也闷得慌。疫情解除之后,无论是出于恢复国民经济稳健发展的大义,还是为了多赚两天工作的私情,将延长春节假期理解为调休来的休息日,都是合法合理的。


突破思维Vlog


如果该公司,有待福利。更好了,对于很多人,都想疫情期间都能适量拿到工资!

一、更加保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不能有丝毫松劲歇气、丝毫麻痹侥幸,必须要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从严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这两大环节,切实做好十类人员精准有效管理,扎实抓好十项工作,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尽最大可能控制疫情波及范围。

二、更加精准有效做好各项防控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居家隔离管控。做好体温检测,密切情况跟踪,做到定点、定位、定状态,绝不能脱控最后一分钟。二是加强集中隔离管理。对密切接触者严格实行“定点集中、单间隔离”,加快核酸检测进度,锁定初始状态,配套落实医疗卫生、安全、生活等保障措施,做到规范管理到位。三是加强重点人群管控。对因发热咳嗽症状曾到医院就诊和药店购药人员、企业复产复工非渝籍返岗人员、市外近期来垫返垫人员实行“一对一”管控,并严格跟踪监测;重视因天气转暖出现的人员聚集现象,对近期有外出意向人员及时劝导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规定,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员工上班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未工作,可以发生活费。人社部已经发文,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我们公司老板都比较好。同意给我们每一个员工发放生活补贴,每天30元,你们有这样的老板吗?但是,在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首先应当稳定就业,不可轻易裁员。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是要充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是企业出现减产乃至停产的,在停工的第一个月时工资应当正常发放,但若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是适用各省市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发放工资。但在超过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发放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记录老王


因为疫情不上班会有工资吗,这个问题像我们老板是不会给的,我们是建筑业,其它行业也分几种呢,下面说一下吧1,冒险复工,没办法了,不复工就是死,赌运气。别说提供什么,良心的一天一个医用,还挺多公司什么都没提供,防护措施自己解决。

2,部分人复工,可以在家办公的就在家办公,不能的关键岗位轮岗复工,办公区域扩间隔扩大也算避免疫情的办法了。

3,全员在家办公,可以办公的的正常薪资,没办法在家办公的优先年假,之后事假,这个是比较多公司3号到9号的做法,也会面临部分人没薪资的情况,尤其事假新员工。

4,全公司拿合同底薪放假的,符合当地最低薪资,主要保障你的社保医保还在交,在家办公或待命,这种我猜基本也放弃了员工会在家输出的可能,相当于降薪,持续久了有重债务的很难熬。

5,部分裁员,部分降薪,这个最近的风向已经开始有了,如新潮传媒,这是新闻出来的,周边也有不少企业优先裁掉了部分“冗余人员”,可能员工不这么认为,也可能企业只是借了 这个由头,但无论怎么样,目前抗疫第二周,已经有类似的风向出来,这个趋势应该会随着疫情的持续时间越长,越多。



6,直接倒闭,目前疫情全国戒严不到一月,周边比较多出现的是餐饮业,别看什么海底捞,西贝,这些都属于抗得住还能吼两嗓,多少个人餐饮,娱乐室,呻吟的机会都没。总结以上要看自己的公司运营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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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的城


这是近期的一些官方内容: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经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影响。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如何行使权利义务方面可能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疑惑。

为此,《法庭内外》杂志社特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解答一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以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工资待遇问题

(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在此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020年2月2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三)对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14日的,剩余期间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对待;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即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的,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四)劳动者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相关手续如何处理?

窦江涛: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发放。

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在家看护未成年年子女的劳动者还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法律依据●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五)用人单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窦江涛: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用人单位用工安排问题

(一)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合理安排?

窦江涛:部分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交通出行及时返京,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安排。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即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先行休息,待返京复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四是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此外,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如何合理安排?

窦江涛: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正常到单位上班。

其他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 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三)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窦江涛: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四、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窦江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但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五、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窦江涛: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吾说八道


1、如果不幸被隔离,可以领取正常工资。隔离期间属于看病就医,从理论上讲,可以将隔离期间算作病假来处理。所以,被隔离时是可以正常领取工资的。

2、公司安排在家上班,依然可以正常领取工资。很多单位在疫情期间选择让员工在家办公,特殊时期在家里办公,也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可以领取正常的工资。

3、春节前三天假期被安排加班领取300%工资,根据国家的相关固定,法定假日加班,领取300%的工资,这点事毋庸置疑的。

4、如果超过一个月没上班,也可以领取到单位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生活还是需要保障的,一般最低的基本生活费,是当地平均最低工资收入的70%——80%。


索隆是超人


近日,深圳人社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不能到岗怎么办?工资待遇怎么发等相关疑问解答,具体如下: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怎么办?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在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不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且不具备远程办工条件的,怎么办?

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4.企业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5.对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但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怎么办?

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6.企业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紧急加班,需延长工作时间怎么办?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共克时艰。

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工困难,怎么办?

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发工资,怎么办?

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0.企业员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怎么办?

员工与企业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支付





微金融ManagerChen


因为这次冠状病毒不能上班的会有工资的。

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规定,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员工上班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未工作,可以发生活费。人社部已经发文,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加油!


在下小圆子


不知道你的工作是做什么的。 现在受疫情影响,很多人都是足不出户,宅在家。 有时间的话其实可以了解一下现在的自媒体行业, 疫情过去以后可以当做副业来做,充实自己的同时也可以多一份不受影响的收入。





影视剪辑在线


给发是情意,不给发是本分,特殊情况都能理解,下面是我详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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