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拖延工期,承包商該怎麼辦?

此次爆發的武漢疫情使不少在建工程停工或無法及時開工、復工,根據《合同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不可抗力”的定義,這種流行性疾病應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從而也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權利義務產生相應的影響。

那麼承包商有那些權利義務?不可抗力下的費用如何負擔呢?小編特地從網挑選了這篇文章,略有修改。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拖延工期,承包商該怎麼辦?

不可抗力下承包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在疫情持續期間,承包人可免於履行合同義務,並可以相應順延工期,承包人因此而額外承擔的費用,也應記入工程價款。不過,承包人行使上述權利還必須以具備下列條件為前提:

首先,應及時報告。如因疫情影響而造成在建工程必須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條件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疫情影響結束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及時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疫情持續期間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疫情影響結束後14天內應向工程師提出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在FIDIC合同條件下,如果因疫情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已受到或將受到阻礙,應向工程師和業主發出關於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況的通知,並說明已受到或將受到阻礙的各項義務。該通知應在承包商察覺(或應當已察覺)到構成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或情況後14天內發出。當承包商不再受該影響時,應向業主方發出通知。

其次,需提供相應證明。按照合同法第118條規定,承包方應在疫情對施工現場造成影響後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向工程師和業主提交相關的證明。

第三,應盡力採取措施,使損失降到最小,包括按政府要求就工地現場防控承擔總責任。成立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為組長、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各分包單位共同組成的防控領導小組,採取得力措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等等。

除此之外,如工程承包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條件下承包方的責任和義務還有其他特別約定,施工企業還應恪守合同項下的義務,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發包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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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下的費用負擔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在FIDIC合同條件下,因合同中定義的不可抗力條件下所述的事件或情況,發生在工程所在國時,業主對此類費用給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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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條件下合同的終止

FIDIC合同文本進一步規定了不可抗力事件持續達一定時間後,承發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即如果因已根據合同規定發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全部進展中的工程實施了受到阻礙已連續84天,或由於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斷續阻礙幾個期間累計超過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況下,終止應在該通知發出7天后生效。

終止通知生效後,承包商應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撤離現場。工程師則應確定承包商已完工程的價值,併發出相應的付款證書,包括已完成的、合同中有價格規定的任何工作的應付金額;為工程訂購的、已交付給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責任接受交付的生產設備和材料的費用;在承包商原預期要完成工程的情況下,合理導致的任何其他費用或債務;將臨時工程和承包商設備撤離現場的費用,以及將終止日期時的完全為工程僱傭的承包商的員工的遣返費。

這裡需要提醒承發包雙方注意的是,上述有關權利、義務及費用的分擔,針對的均是通常情況。如合同另有特別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同時,解除合同並不影響任一方對過去任何違反合同的事項主張自己的權利。

總而言之,為避免承發包雙方在疫情事件過後引發新一輪的糾紛,承包商就應該儘早行動起來,清楚地認識並履行好自己在合同和法律項下的義務,行使自己相應的權利,為日後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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