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已簽署 銀行是否可以不放款?

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商業銀行放貸之前通常應當經過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後報有權人審批,再簽署書面合同、借款借據等手續,方才放款。某銀行在已與客戶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情況下,由於聽說客戶賭博了,而且還輸得一塌糊塗,故中止放款。但該借款人的維權意識很強,搶走了借款合同等相關資料(在實務中,銀行通常不給客戶借款合同,有些客戶也不要),要追究銀行的違約責任,因為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銀行放款的時間及借款的起始時間。若雙方對簿公堂,在這場訴訟中銀行將何去何從?

在臨櫃實務中,此種現象屬於銀行安全性保護措施,但在聽說客戶賭博了而中止放款是否存在違約之嫌,關鍵在於判斷銀行是否屬於正確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所謂不安履行抗辯權,顧問思義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讓債權人忐忑不安,債權人採取自我保護措施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銀行如果只是停留在聽說客戶賭博的層面上,完全有可能構成違約責任。所以採取此類不安履行抗辯權利的行為,銀行應建立在有足夠證據或合理理由的基礎上。

那麼如何舉證客戶賭博了或出現了威脅銀行債權安全的因素,成為問題的關鍵。銀行前臺臨櫃人員可以與授信營銷人員根據個案的具體情形尋找證據固定的方式:如若客戶賭博被抓,有公安的作案筆錄或行政處罰或有媒體的披露報道;或排查客戶在本行的信用卡或借記卡流水,有無存在交易描述為“CASINO”,且用澳門元結算的記錄;或利用合法渠道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獲取其出入賭博合法化目的地的行程記錄資料。由於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強度採納的是“蓋然性佔優原則”,即銀行雖然提供不出客戶賭博的直接證據,如視頻或客戶自認的供詞,但通過間接的證據讓法官相信客戶賭博的可能性比未賭博的可能性高即可。

在獲取了相應證據或線索後,銀行採取中止放款操作的法律風險將得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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