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会不会以防疫为借口被长期拖延?

协议签了,房子拆了,征收方却借口疫情严重,拆迁补偿被长期拖延怎么办?又或者被告知“最近交通不便,手续全办不了”等诸多借口拿不到补偿款怎么办?

作为被拆迁人,面对拆迁方借故拖延安置、补偿,就拿他们没有办法了吗?今天圣运律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拆迁补偿会不会以防疫为借口被长期拖延?

一、以“防疫”为借口,长期拖延补偿?不应当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会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再者,回顾2003年,通过最高院于2003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我们可以窥见,"非典"疫情本身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不必然导致免责,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方能成为免责事由。

故,在此次"新冠"疫情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尚需讨论,不可抗力事件能否成为免责事由仍需个案讨论的情况下。若拆迁方直接以“疫情严重”为借口长期拖延拆迁补偿是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拆迁补偿会不会以防疫为借口被长期拖延?

二、借口“疫情”导致补偿无法履行?征收方说了不算!

同心抗疫,没有谁是能置身事外的第三方。含糊其辞带不来理解,无故的补偿拖延理由只能加深误解。如果征收方坚持称“疫情之下,导致拆迁补偿无法发放需要拖延”亦应就拖延付款作出合理说明及相关信息公开。无论是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都明确要求,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并且最为关键的判定因素在于新冠疫情是否足以导致相关补偿事宜无法履行,对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在这种大前提之下,其实无论是相对方以疫情作为借口,还是以其他理由作为借口,违法的法律性质都是相同的,因此解决方案也基本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若征收方当初没有与拆迁户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拆迁户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若征收方与拆迁户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的,应如期支付。

实践中,拆迁户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交房义务后,征收方拖延多时怠于履行职责且征收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阻碍其履责的不可抗拒事由的,已是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张女士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虽然新中城公司提出了“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 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面对这类情形,拆迁户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但是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维权时机,以免发生征收方以拆迁户超过诉讼期限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的尴尬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从付款时间到期时计算起诉期限。


拆迁补偿会不会以防疫为借口被长期拖延?

如果拆迁户聘请了律师,那么律师首先会帮助拆迁户了解维权时限,把握维权节奏, 如果您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以疫情为借口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安置房,支付补偿款,切勿听之任之,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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