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大家怎麼看那些故意出來作妖的人?

柚莉生活


這麼大災難面前,我們不能給國家出力,也絕不能給國家添麻煩,為了自己一時痛快給他人和國家帶來災難,必須嚴懲。


老袁雜談


這些人可悲、可嘆、可恨!

這些人都是極度自私的人。有的是生活中飛揚跋扈慣了,受不了規則約束,總想著自己能打破規則並制定自己的一套規則,並以此為榮和奮鬥目標,總覺得天皇老子第一我第二,非要表現的與眾不同,生活中以大哥自居,讓人心生厭惡;有的是愚昧無知,努力刷存在感,平時壓抑太久,現在可算找到平臺了,可著勁的撒歡,像猴子像跳樑小醜。

對這些人還能怎麼看呢?只能是用腳看,別無他法!




灼時


無論在大災大難面前,還是在風平浪靜的社會生活中,都可以看到無法無天的作妖之人。雖然作妖人是少數,但負面影響極壞,更讓眾人紛紛指責與憤怒。這些作妖人德性不好,素質低下,沒有教養,損人利已,沒有一點良知,沒有責任感正義感,沒有同情心感恩心,更談不上去用法紀來約來自已的言行……按照過去對這些妖人的強制性搞法,早就被送去“勞動教養”若干年……

期望黨和各級政府、政法部門對作妖人重拳打擊,加大懲罰的力度,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天邊彩雲274


在疫情期間,大家怎麼看哪些故意出來做怪的人?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個人認為應該是跟素質教育有關 ,再者應該是長時間待家裡導致精神有點恍惚,才會做出此舉動[比心]

人無完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祈禱]好人一生平安[祈禱]

願祖國一切安好[祈禱]疫情快點結束,一切迴歸正常生活[祈禱]





鄉下玲玲姐


一人僥倖,大家遭殃,損人利己,還觸犯了疫情防空的法律法規。疫情是…他們藏匿在安全的人堆裡,害人害己!此刻的謠言,比病毒更有毒性。


WangjinZhi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些人是被社會拋棄的,想報復社會,我們能夠理解,但他們應該換位想想,你的家人被這種方式感染,你還會到處“撥撒”病毒嗎?同時,社會的正能量和負能量都會有,你的選擇就決定了是病毒的遏制,還是繼續危害社會!


武漢松下空調銷售小印


這種人品質本來不好,是社會中的“人渣”。這樣的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很早就出來混,放任慣了,混的又不好,就埋怨社會,埋怨這不公平那不公平,唯獨不反思自己,為了發洩怨氣,往往會不識時務地在關鍵時候跳出來作妖,這種人早晚會自嘗苦果。


閒客193223645


在家是在憋太久,一些冒險偷跑出來的,真是哭笑不得,可是他沒碰見身邊有頭疼發熱的,還是存在僥倖心裡吧!

其實,現在還真是得繼續再堅持堅持,昨天看新聞 還報道有些地區 集體中招的還有呢,這就是不聽勸的後果,真遇上後悔都沒處哭去……

說到底,不是他不怕,是他沒遇見這個事,

窩太久,既然已經真多天,就再堅持幾天唄,全國上下一起用心,潘多拉魔盒 快該關上蓋子拉!

夥計們,你們真想出去徹底浪,就再忍忍,到時候 讓你們撒花出去蹦噠 😄


淡飯粗茶別樣香


那些出來做妖的

屬於三天不打上房揭瓦!

屬於人類文明進化的淘汰品!

屬於外表強大內心脆弱,一副老子天下第一!

屬於三觀不正,五官端正,一看就整過容!

屬於了無牽掛,想牢底坐穿!



舉起兒子鍛鍊身體


[互粉]疫情期間作妖極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相關制裁措施詳見以下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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