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頭交警發佈推文:關於徵求《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其中最令人關心的包括了摩托車入牌事項。
其中有網友疑問:超標電動自行車能上牌嗎?同進也在E京網等發文《建議電動摩托車納入上牌註冊範疇》,在此我們來就合法性分析一下:
超標電動自行車如何界定?
2018年5月15日,國家工信部發布了最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新的標準將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強制執行,// 劃重點 //
最高時速≤25km/h
整車質量(含電池)≤55KG
須有腳踏騎行能力
電機功率≤400瓦,
電池標稱電壓≤48伏
超過以上指標的
都不屬於電動自行車
即視為超標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進行管理。
《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第八章,附則第93條:
按上述解釋,在裡討論所謂"超標電動車"是否屬於摩托車,必須符合以下三點:
第1, 符合國家技術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如果在正規廠家生產,應當經過合規性審查,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才會允許生產和銷售,所以在正規廠家生產"超標電動車"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沒有問題;
第2, 由動力裝置驅動。"超標電動車"由電機驅動,是動力裝置驅動的方式之一,完全符合;
第3, 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超標電動車"一般是具有兩個車輪,符合這點要求。
綜上所述,"超標電動車"完全符合摩托車的定義,應當納入摩托車管理,而且此次《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也應是考慮了將"超標電動車"納入摩托車管理。
不知分析是否準確,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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